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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克拉玛依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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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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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新克政发〔2008〕3号

颁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8-01-22生效日期:1900-01-01

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克拉玛依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8〕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石油、石化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08〕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自2008年1月1日起,将本市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内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800元/月,不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70元/月。

   二、调整后的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

  自2008年1月1日起,将本市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8元/小时(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三、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在剔除下列各项后,其劳动报酬均不得低于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1.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2. 各种特殊环境下的津补贴;

  3. 上下班的交通费补贴;

   4. 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

  四、适用范围

   1.调整后的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内的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

  2.调整后的小时工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

   3.调整后的不含劳动者个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确定失业保险金、养老金最低保证数、工伤伤残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等与之相关的待遇。

  五、在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800元/月,在按规定扣除了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劳动者月实际工资不得低于670元。

   六、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标准。

   七、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是国家为了满足企业和用人单位劳动者最基本的生活要求而实施的,各企业、各用人单位要对现行的分配制度进行自查,对于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相应调整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

   八、各企业和用人单位在制定分配制度时,应当依据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情况和经济效益,建立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使劳动者工资水平随我市的经济发展不断提高。

   九、各区要认真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监察,对故意压低劳动者工资,违反国家最低工资规定的,要依法查处,确保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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