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宁政发(2010)2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10〕264号)规定,现将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公布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 二、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征地区片范围以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具体范围和标准见附表一(表1—1、表1—2)。 三、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 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以及政府指导价标准。综合补偿价、具体种类以及政府指导价标准见附表二(表2—1至表2—14)。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 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三。 五、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 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用地土地补偿标准。具体见附表四。 六、上述补偿标准自《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执行之日起同步执行。 附表:1、南京市征地区片范围及补偿标准 2、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3、被征地农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 4、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