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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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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博州政办发〔2010〕108号

颁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12-30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印发自治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0〕10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自治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0〕501号)要求,加强对我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全州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自治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审慎经营和审慎监管的理念,坚持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的方针,实行规范整顿与促进发展相结合,全面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培育充满生机活力、可持续审慎经营的市场主体,建立健全权责分明、监管有效的管理体制机制,依法维护融资性担保行业市场秩序,切实防范化解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通过规范整顿工作,确保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得到全面落实,全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活动进一步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能力显著增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逐步建立自治州融资性担保业服务体系。
二、规范整顿范围
在自治州各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机构,包括外地融资性担保机构在自治州设立的分支机构。
三、规范整顿内容
㈠ 市场准入。一是重点审核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是否有虚假注资或抽逃资金行为。二是重点审核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是否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等。在自治州境内所有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必须接受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的规范整顿,逐级向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提出规范整改申请,并按相关要求报自治区金融办核准。自治区金融办将在2011年3月底前,对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规定标准和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重新确认登记,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同时与银监部门联合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通知,规定其不得与无“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合作。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做变更登记。
㈡ 经营管理。一是重点审核融资性担保机构近3年是否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是否有偏离主业现象,是否存在非法借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担保资金运用是否存在风险隐患。二是重点审核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业务是否规范操作,风险集中度和对外投资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有不正当竞争和暴力追债等行为。三是重点审核融资性担保机构准备金提取、审慎性指标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公司法人治理、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州、县(市)监管部门要针对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管理情况和风险控制具体状况,制定差别化的规范整顿措施,进行分类处置,着力优化融资性担保机构结构,提升融资性担保业务质量。
四、工作安排和流程
㈠ 工作安排。规范整顿工作从2010年12月起至2011年3月底,根据规范整顿结果,对全州融资性担保机构分类排队,区别情况,采取保留、重组、整改、撤销业务资格、注销、破产等方式进行处置。
1.调查摸底(2010年12月)。按照自治州人民政府的部署,由州财政局、国资委组织,对全州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分布、业务开展情况、风险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摸底。在此基础上,制定规范整顿工作方案。
2.自查整改(2011年1月)。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经营行为、风险管控及高管和从业人员队伍相关要求,进行对照检查。
3.复核上报(2011年2月)。州财政局、国资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审核,对符合要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复核上报。
4.整改总结(2011年3月)。州财政局、国资委于2011年3月底前向州人民政府报告自治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情况。
㈡ 审核确认工作流程。
1.提出申请。各融资性担保机构从自治区金融办网站(jrb.xinjiang.gov.cn)下载《融资性担保机构核准登记报告书》,按要求制作申报材料,并向州、县(市)财政局提交有关文件材料(一式两份)。
2.初次审核。县(市)财政局审核申报材料,确认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格、名称、注册资本、经营地域和业务范围等内容,出具初审意见,报州财政局、国资委。
3.复核上报。州财政局、国资委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上报自治区金融办。
4.工商登记。融资性担保机构持自治区金融办核准文件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获得自治区金融办核准文件及经营许可证的,工商部门在2010年工商年检时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经营项目,对期限内未变更登记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五、工作要求
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工作难度大,关系到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大局。各县市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审慎经营、审慎监管理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确保规范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㈠ 高度重视规范整顿工作。本次规范整顿是所有在自治州境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重新确认其市场准入资格并获取经营许可证的必经程序,更是维护我州融资性担保市场秩序,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的现实需要。州、县(市)财政部门要充分依据规范整顿内容,制定实施细则和验收标准,对本地担保机构进行检查,不得遗漏,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规范整顿任务。
㈡ 加强组织保障。为确保规范整顿工作顺利进行,成立自治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春林 自治州党委常委、常务副州长
副组长:郭向毅 自治州副州长
汤 毅 自治州财政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成 员:李宏伟 自治州国资委主任
郝青杰 自治州经贸委主任、招商局局长
张广程 自治州公安局副局长
郭丽艳 自治州财政局纪检组长
那生巴特 自治州国资委副主任
张 毅 中国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副行长
巴 亚 博尔塔拉银监分局副局长
张天虎 自治州工商局副局长
杨文戈 博乐市常务副市长
王玉明 精河县常务副县长
聂 壮 温泉县常务副县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汤毅兼任,副主任由郭丽艳、那生巴特、巴亚兼任,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1.领导小组职责:负责自治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规范整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规范整顿工作开展情况;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州财政局、国资委负责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调查摸底,制定规范整顿工作方案,受理核准申请并负责审核上报,对规范整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防控工作。
州经贸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调查摸底、审核确认及风险处置工作。
州公安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风险防控和处置工作,加大对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
中国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负责指导金融机构监控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金变化,查处涉嫌洗钱等违法问题。
博尔塔拉银监分局负责业务指导和政策解答,与自治区金融办的联络沟通,参与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防控。
州工商局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审核后的登记工作,对未通过核准的担保机构,取消名称和经营范围中“融资担保”字样,对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㈢ 做好资料建档和舆论宣传。各县(市)和相关部门要结合此次规范整顿的目标和要求,加强舆论宣传工作。要通过规范整顿,彻底全面查清本县(市)担保行业发展现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与基本情况的建档工作。要对经营业绩优良、管理制度完善、风险防控良好的担保机构经验做法进行细致总结,树立典型,广泛宣传,结合实际积极予以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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