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决策部署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决策部署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冀建〔2009〕89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建设厅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2-27生效日期:1900-01-01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决策部署的通知

冀建〔2009〕8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各扩权县(市)有关建设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的意见》(冀政[2009]39号)等一系列文件已正式印发。为在建设系统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收费精简效能的决策部署,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转变思想观念

全面清理和精简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收费,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消除“中梗阻”,打破“潜规则”,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是省委、省政府为扩内需、保增长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省政府印发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公布保留的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目录的通知》(冀政办[2009]4号)、《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5号),以及省监察厅、省建设厅印发的《关于公布〈河北省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流程示意图〉的通知》(冀监[2009]1号),内涵丰富深刻,规定具体明确,触及惯有的行政管理体制,打破传统的管理方式,以创新精神、改革办法和超常力度,削减审批和收费项目,压缩审批时限。建设系统各级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站在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改革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和收费制度的长远历史意义和重要现实意义,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真正转变身份,破除传统思维定势和旧有条条框框,从“不可能、不好办”的思想桎梏、“不能动、不能变”的僵化思维、“审批就是权力、管理就是收费、不审批就不能监管”的错误观念中解脱出来,坚持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相结合,切实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真正落到实处,将立法目的和法律精神及其价值趋向转化为社会实践效果。

二、转变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型机关

各级各部门要围绕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打破坐等申请和按部就班常规,实行提前介入、主动服务、超前服务。要采取提前预约,提前做好现场踏勘、专家评审、公示公告等方式,将本部门审批前各项准备工作适度前移,能提前做的要提前做,能提前全部做完的要提前全部做完,实现由审批型机关转变为服务型机关。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进度,在土地招拍挂前,严格依据控详规提出出让地块的刚性规划条件,并将有关规划设计要求一次性全部提出。及时完成开发企业编制的修建性详规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工作。

(二)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前,要指导开发企业依法完成招标发标活动,并及早做好招标文件备案、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合同备案,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提前完成现场踏勘。同时,协调排水部门和市容环卫部门分别作出城市排水许可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三)其他各主管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责,循着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进度,加强与有关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工作衔接,加强与开发企业的沟通联系,提前介入及时了解项目建设情况,了解企业意愿,实施超前指导,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三、严格执行有关审批、收费改革规定,转变审批方式

严格遵守房地产开发审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理时限“三条红线”,对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一站式收费、全程代理服务、全程政务信息公开和行政监察五项制度,要认真加以落实、细化。

(一)未经省政府同意,不得擅自增加房地产开发审批项目和非审批管理环节,不得增设审批条件,不得将备案项目作为审批项目进行管理,对取消的审批和收费项目不得搞任何名目、任何形式的变相审批、收费。各部门实施的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只能削减不能增加,收费标准只能降低不能抬高,审批、办理时限只能压缩不能延长。

(二)严格落实审批申请材料及补正内容一次性告知制度。

(三)强力推进和严格落实并联审批制度。部门之间、部门内设机构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互联互动。按照“能并则并”原则,审批项目在部门内部涉及几个内设机构的,实行并联审批或者集中审办。部门之间要建立行政审批沟通衔接机制,为同步开展审查工作实现良性互动,做到《审批流程图》要求并联审批的,实行并联审批。

(四)严格遵守审批、办理时限规定。要建立健全首办责任制、超时预警制,加大对申请材料的审查频率、缩短审查间隔,主办机构要提前告知协办机构,通过同时办理或者集中统一审办,对审批事项做到科(处)室审办不过夜,部门限时办结。

(五)在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环节,建设系统各部门要按照本地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规定时间,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并做好与其他部门的协调联动与配合。

(六)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盖章清理结果。未公布保留的审批、备案项目,其用章相应取消。保留的备案类项目,不再单独加盖行政审批用章。同一职能部门对同一审批项目的多个审批条件进行审查,不得在单项审查文件上盖章,实行一个公章对外。

四、转变管理方式,严格行政执法,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

此次精简和保留的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和收费项目,建设系统均占多数。审批收费精简但政府职责未变。各部门必须改革创新监管方式,切实承担起市场监管应有的责任。

(一)对精简审批收费项目,要认真研究落实后续监管措施。坚持监督与服务并重,履职尽责,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解决不审批就不能监管、不会监管的问题,防止行政不作为。规划放线、验线精简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划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变坐等申请为主动跟踪服务,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促进规划许可、规划条件的落实。城市绿化用地补偿费取消后,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要变坐等申请核准为积极参加和认真进行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督导开发企业落实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及绿化面积标准,把法定义务执行落实到位。

(二)对保留审批项目,要破除原有管理方式。实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合理确定执法监督频率,及时跟进监督,主动上门服务,积极利用信息技术,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把事前监管与事后监管、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有机统一起来,切实扭转以批代管、只批不管、重审批轻监督、重审批轻服务的做法。

(三)突出重点,强化市场监管、过程监督。要以规划执行、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节能减排和房地产市场秩序等事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群众切身利益问题为重点,对项目规划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引导敦促开发企业诚信、合法经营,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对开发企业超越规划红线、扩大容积率、串通投标、偷工减料、违规销售以及损害公共利益的各种违法行为,中介机构未按照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业、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以及拖延服务时间影响审批效率和乱收费问题,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在搞好自身全面清理基础上,认真研究制定落实工作方案,做好新旧制度及各项工作的衔接,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抓好贯彻落实。

(一)采取超常措施,对本部门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和流程进行全面调整、优化,在落实限时办结的基础上,突出服务职能和监管职能,整合内部资源,重建制度,再造流程,尽快构建行政审批与行政管理新的体制机制和运行模式。

(二)以这次精简房地产开发审批收费为契机,进一步抓好本部门其他领域审批收费精简效能的清理整顿工作。

(三)完善投诉、举报、查询制度,建立核查处理快速反应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积极配合行政监察部门实行审批动态监管,加强行政监察和法制监督,严格追究问责,保证各项工作的落实。

(五)注意总结工作经验,加强宣传舆论监督。抓好对市(县)建设部门的指导监督。

省建设厅将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协调,并将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的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全省建设系统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配合省监察厅、省法制办,对全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收费情况进行拉网式督查。

各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请于2009年3月10日前书面报告省建设厅。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同地区相关
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废盐酸自行利用/处置企业环境管理指南(试行)》《河北省机械加工行业金属屑环境管理指南(试行)》《河北省危险废物鉴别方案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建筑起重机械伤害专项整治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5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通知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高考、中考期间禁止建筑施工作业有关安排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含管廊)工程施工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