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2010〕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农业局、市环保局联合制定的《福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一○年二月四日 福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 福州市农业局 福州市环保局 (二○○九年十二月)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流域水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09〕126号)精神,促进全市畜禽养殖合理布局,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福州市行政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和《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落实省市有关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部署,通过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和可养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切实达到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目的。 二、划定原则和类型 (一)划定原则 1、依法保护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 2、有效保障城市、城镇人口密集区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着力预防重点流域沿岸一定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 4、切实保护公路、铁路、高速公路等两侧一定范围内景观资源。 (二)划定类型 1、畜禽养殖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的区域。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 2、畜禽养殖禁建区 畜禽养殖禁建区内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禁建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3、畜禽养殖可养区 除禁养区、禁建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新编制的《福州市畜禽养殖发展规划》,依法对可养区内畜禽养殖规模实施严格控制,划定规模化畜禽养殖集中分布区,集中区外的可养区不得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严格控制散养户养殖规模。在畜禽养殖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三、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 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1)福州中心城市规划区:福州市5城区(除晋安区寿山、宦溪,马尾区琅岐等乡镇外)。 (2)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快安片区:东至旺岐境,西至魁岐村,南至闽江,北至后山高程100米等高线; 马尾片区:西至旺岐境,东至青州港区,南至闽江,北至君山、红山高程100米等高线;亭江片规划范围:南至马尾片区,北至马尾区与连江县分界线,东至闽江,西至后山高程100米等高线。 (3)琅岐经济区:琅岐经济区规划建成区及外延500米范围。 (4)长乐市城市规划区:东至鹤上旗山、北山村洞头高压线路,西至闽江、后岐山,南至首占赤屿、岱边,北至洋屿村的范围及外延1000米范围内。 (5)福清市城市规划区:西至福厦高速公路、石竹山,东至福厦铁路、瑞岩山、东南大道,南至上迳步履岭、龙江南岸、玉屏山、苍霞村、福建师大福清分校、北至汽专线、金鸡山、洪宽四路的范围及外延1000米范围,包括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洪宽工业村。 (6)闽侯县城市规划区:西至青歧,东至光明村,南至闽江,北至铁路线城市规划区范围及外延1000米范围内,包括陈店湖、铁岭、南岭等。 (7)连江县城市规划区:北起东湖口,包括东湖口以外的小片平原,西至玉泉山公园,南至江南乡南部的丘陵,东部沿敖江向东岱一线的范围及外延1000米范围内。 (8)罗源县城市规划区:东至碧里乡碧里村,西至白塔乡水古村,南至松山镇大获村,北至起步镇杭山村的范围及外延1000米区域内。 (9)闽清县城市规划区:闽清县规划部门划定的城市规划区及外延1000米范围内。 (10)永泰县城市规划区:永泰县规划部门划定的城市规划区及外延1000米范围内。 (11)平潭县城市规划区:平潭县规划部门拟规划的洋潮屿、幸福洋、火烧港三地近40平方公里新城区范围外延1000米区域,现有15个乡镇城区规划用地范围外延1000米。 (12)所有乡镇的城镇规划用地范围及外延500米。 2、饮用水源的畜禽养殖禁养区 (1)福州市区饮用水源地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①西区、北区水厂:闽侯永丰村桥头浦里排涝站至旧洪山桥水域以及左岸外延至甘洪路以东1000米,右岸淮安至下店路以西1000米的陆域。 ②城门水厂、福清闽江调水工程:福州城门水厂取水口上游2000米至乌龙江高速公路特大桥北侧外延1000米陆域,乌龙江大桥至乌龙江高速公路特大桥南侧外延至100米等高线的陆域范围。 ③马尾白眉水库:白眉水库汇水区,包括独屏盾山、蛇岭、双龙、大帽山、鹅鼻、观音山、前竹园、赵厝里、恩顶、岭头门、北垄、鼓岭坪、柱岗顶、青洋座、岗仑、六角洋、虎仑、牛场山、轿顶山、船坞山、梅洋坑山、芜鼎山、半天笼、石胶桶、杨糗垄、独屏盾山等山峰沿山脊连线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 ④敖江(塘坂)水源地:敖江塘坂水库坝址以上流域汇水区,包括晋安区的日溪乡,连江的小沧乡、潘渡的塘坂、高岳村,罗源的霍口乡、飞竹镇,闽侯的延坪乡、大湖乡的六锦、茶坪、坂头、武竹、角洋行政村,闽清下祝乡的过山洋、下祝、前洋、洋尾、洋头、后岭、罗山、山洋、洋边、源溪、渡塘等行政村。 (2)长乐市饮用水源地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①炎山取水口:乌龙江高速公路桥断面至营前水闸船舶通道西侧向南外延1000米的陆域及山前浦河段水域的汇水区。 ②三溪水库:三溪水库、西皋水库流域汇水区(含福清市境内区域)。 (3)福清市饮用水源地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①东张水库库区上游汇水区:太城溪甘厝水闸以上干、支流水域及其两岸外延500米范围陆域,太城溪甘厝水闸至宝春店水域及其两岸外延500米范围陆域和甘厝水闸以上干、支流水域及其两岸外延500米范围陆域。 ②虎溪水源地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虎溪拦水坝以上流域汇水区(含闽侯县境内区域)。 ③万利水库水源地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万利水库流域汇水区。 (4)闽侯县自来水公司水源地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县自来水公司化龙泵站取水口上游3000米至下游200米之间两岸外延至堤坝范围的陆域。 (5)罗源县八井水厂水源地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八井水厂反调节库及苏区水库以上流域汇水区(含连江县境内区域)。 (6)闽清县饮用水源地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①白石坑水厂、塔山水厂:白石坑水厂取水口上游4000米至塔山水厂取水口下游100米右岸外延至一重山脊陆域范围。 ②贵坑水厂:闽清县贵坑水厂取水口上游流域汇水区。 (7)永泰县饮用水源地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①南区水厂:大樟溪永泰县南区水厂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2000米两岸外延至一重山脊陆域范围。 ②北区水厂:清凉溪永泰县北区水厂取水口下游里岛电站拦河坝至取水口上游2500米两岸外延至一重山脊陆域范围。 (8)平潭县三十六脚湖水源地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三十六脚湖流域汇水区。 (9)省政府批准的建制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库流域汇水区全部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包括晋安区的南口水库、柯坪水库,马尾区浩溪水库、新店水库、幸福水库、白马王水库、金砂水库、塔里溪水库、东歧水库,福清市的建新水库、东皋水库、占贝水库、梨庄水库、乌仔底水库、犁壁桥水库、十八重溪水库、北林水库,长乐市的金钟山水库、王墓口水库、马台水库、中街水库、江田水库、首祉水库、金山门水库、猴屿水库、岱西水库、天塌湖、郑朱水库,闽侯县的三溪口水库、蓬莱溪水库、王庙水库、方山水库、溪坪水库,连江县的南宫水库、可垄水库、贝里水库、西门洋水库、狮山水库、后洋水库、牛岱水库、金狮溪水库、合山水库、牛洋水库、大溪里水库、郭婆溪水库,罗源县的凤山寺水库、龙潭里水库、仙人坑水库,闽清县的洋里水库、三溪水库、陶洋水库,永泰县的西安里水库、汪洋水库、方广水库、大喜水库,平潭县的六桥水库、三桥水库、玉井水库等。 (10)经省政府批准的取水口位于河流的乡镇饮用水源地禁养区: ①闽侯县上街镇清源水厂水源地畜禽养殖禁养区:清源水厂侯官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300米外延至防洪堤一侧的陆域,溪源宫取水口拦水坝以上流域汇水区。 ②罗源县中房镇水厂水源地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金峰寺集水池和贝里头集水池的整个汇水流域。 ③闽清县池园镇池园水厂及白樟镇白樟水厂水源地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池园水厂取水口渠道以上的流域汇水区,白樟水厂凤凰湖下取水口下游100米和曹埔取水口下游100米处的流域汇水区。 ⑤永泰县长庆镇及梧桐镇自来水厂水源地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长庆镇水厂取水口拦水坝以上的流域汇水区,梧桐镇水厂取水渠道口拦水坝以上流域汇水区。 (11)县(市)区为了保护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其它水库,按有关规定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 3、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1)闽江干流两侧外延1000米范围内区域,闽江支流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包括古田溪、安仁溪、梅溪、源里溪、大目溪、井下溪、小目溪、荆溪、梧溪、磨溪、第一溪、溪源(口)溪、上洞江等主要支流两侧500米范围内区域。 (2)大樟溪干流两侧外延1000米范围内区域,清凉溪干流两侧500米范围内区域。 (3)敖江干流塘坂水库坝址以下两侧外延1000米范围内区域,牛溪、贵溪、宦溪、桂湖溪、花园溪、兰水溪干流两侧500米范围内区域。 (4)龙江干流两侧外延1000米范围内,龙江支流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 (5)闽侯荆溪镇桐口铁路桥以下至闽江干流河道两侧500米范围内区域。乌龙江干流两侧外延1000米范围内区域。 (6)罗源南门溪、起步溪干流两侧1000米范围内区域。 (7)其他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地表水体实际功能需求,按有关规定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 4、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晋安区日溪鸟毛巢生物多样性保护区、晋安区九峰寺阔叶林保护区、长乐南阳自然生态保护区、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长乐市闽江口湿地自然保护区、闽侯烟垅蟒蛇自然保护区、闽侯十八重溪自然保护区、闽清黄褚林自然保护区、永泰东湖尖水源涵养林自然保护区等用地范围及周边500米范围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除上述已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实际需要,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畜禽养殖禁养区,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5、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畜禽养殖禁养区 鼓山风景名胜区、旗山国家森林公园、福州市国家森林公园、福州西溪温森林公园、长乐大鹤海滨森林公园、董奉山国家森林公园、福清石竹山风景名胜区、福清灵石山森林公园、福清玉融山森林公园、福清玉屏山森林公园、福清龙山森林公园、闽侯县三叠井森林公园、闽侯五虎山森林公园、闽侯石牛山风景名胜区、连江青芝山风景名胜区、闽清白云山森林公园、永泰县姬岩风景名胜区等用地范围及外延500米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平潭国家森林公园、龙凤头海滨浴场、潭南湾、红岩山庄、金坤度假村、将军山、石碑洋、仙人井、南寨山、山岐澳、君山、王爷山风景区用地范围及外延1000米范围规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除上述已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实际需要,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畜禽养殖禁养区,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6、市级以上工业区(开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成立的市级以上工业区规划用地范围及外延500米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市级以上工业区(开发区)包括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以及省政府、省直机关及设区市政府拟保留的开发区、投资区。 ①国家级开发区:福州科技园区、福州保税区、福州台商投资区、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建福州出口加工区、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建福清出口加工区、福清元洪投资区。 ②省级开发区:福州福兴经济开发区、福州金山工业园区、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福建长乐经济开发区、福建福清龙田经济开发区、福建福清江阴经济开发区、福建闽侯青口汽车工业园区、福建连江经济开发区、福建罗源湾经济开发区、 ③省政府、省直机关及设区市政府拟保留的开发区包括:福州软件产业基地、福州金山工业区、长乐两港工业区、长乐滨海工业区、福州空港工业集中区、江阴开发区、镜洋工业园区、敖江工业区、马洋工业区等。 除上述工业区规划用地范围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工业发展环境保护实际需要,可划定一定的区域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保护当地工业发展。 7、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畜禽养殖禁养区 福州市主要交通主干道,包括福宁、福厦、京福高速公路、铁路、104国道、316国道、324国道,机场专用道主干道两侧500米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平潭县新规划的环岛公路、县内省道及主干道两侧1000米范围内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道路交通景观环境保护实际需要,划定交通干线两侧一定区域的畜禽养殖禁养区。 (二)畜禽养殖禁建区 1、城市规划区外围畜禽养殖禁建区 (1)福州中心城市规划区禁建区范围:闽侯县荆溪镇、南屿镇、南通镇、尚干镇、祥谦镇、青口镇,连江县琯头镇等。 (2)长乐市城市规划区用地范围外延1000-2000米的范围区域。 (3)福清市城市规划区用地范围外延1000-2000米的范围区域。 (4)闽侯县城市规划区用地范围外延1000-2000米的范围区域。 (5)连江县城市规划区用地范围外延1000-2000米的范围区域。 (6)罗源县城市规划区用地范围外延1000-2000米的范围区域。 (7)闽清县城市规划区用地范围外延1000-2000米的范围区域。 (8)永泰县城市规划区用地范围外延1000-2000米的范围区域。 (9)琅岐经济区现有地域除上述规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外均为禁建区。 (10)平潭县现有地域除上述规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外均为禁建区。 2、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建区 所有乡镇的城镇规划用地范围外延500-2000米的区域,除已划为禁养区范围外,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建区。 3、主要水源涵养区畜禽养殖禁建区 (1)闽江干流两侧外延1000-2000米范围内区域,主要支流古田溪、安仁溪、梅溪、源里溪、大目溪、井下溪、小目溪、荆溪、梧溪、磨溪、第一溪、溪源(口)溪、洞江、上洞江、下洞江、莲柄港等两侧500-2000米范围内区域。 (2)大樟溪干流两侧外延1000-2000米范围内区域,主要支流清凉溪两侧500-2000米范围内区域。 (3)敖江干流塘坂水库坝址以下两侧外延1000-2000米范围内区域,主要支流牛溪、贵溪、宦溪、桂湖溪、兰水溪、花园溪干流两侧500-2000米范围内区域。 (4)龙江干流两侧外延1000-2000米范围内,龙江支流两侧外延500米-2000范围内。 (5)长乐市畜禽养殖禁建区: ①炎山水源保护区:乌龙江高速公路桥断面至营前水闸船舶通道西侧向南岸外延1000米至2000米范围内的陆域。 ②市境内上洞江、下洞江、莲柄港、潭头江、石门溪、首祉溪、大溪、拉溪、三溪等主要河流干流两侧500-2000米范围内。 (6)长乐市文武砂水库,闽清县岭里水库、安仁溪水库,永泰县油洋水库,平潭县坑头顶水库、大墓水库、大富田水库、韩厝水库、芦山水库的汇水区,以及其他县(市)区具有工业用水、农业用水功能的水库。 (7)罗源起步溪、南门溪流域干流两侧500-2000米范围内区域。 4、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外围畜禽养殖禁建区 鼓山风景名胜区、旗山国家森林公园、福州市国家森林公园、福州西溪温森林公园、长乐大鹤海滨森林公园、董奉山国家森林公园、福清石竹山风景名胜区、福清灵石山森林公园、福清玉融山森林公园、福清玉屏山森林公园、福清龙山森林公园、闽侯县三叠井森林公园、闽侯五虎山森林公园、闽侯石牛山风景名胜区、连江青芝山风景名胜区、闽清白云山森林公园、永泰县姬岩风景名胜区等用地范围外延500米至1000米范围内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建区。 5、市级以上工业区(开发区)外围畜禽养殖禁建区 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成立的市级以上工业区规划用地范围外延500米至1000米范围内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建区。 6、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畜禽养殖禁建区 福州市主要交通主干道,包括福宁、福厦、京福高速公路、铁路,104国道、316国道、324国道,机场专用道主干道两侧500米至1000米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建区。 (三)畜禽可养区 除上述规定的市级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范围外均为市级可养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新编制的《福州市畜禽养殖发展规划》进一步依法划定县级畜禽养殖可养区,县级可养区的划定范围应严于市级可养区范围。 四、实施要求 1、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由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规划、国土、农业、贸发、环保、财政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通力协作,抓好落实。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本划定区域方案基础上,根据当地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和产业发展实际需要,划定各行政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和可养区范围,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当地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应严于本方案,涉及调整市级禁养区或禁建区范围的应报福州市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