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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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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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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余府办发〔2010〕47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6-25生效日期:1900-01-01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余府办发〔2010〕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新余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09〕64号)和《中共新余市委、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余发〔2010〕8号)精神,保留新余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对全市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环境监测,防治环境污染及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等工作。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㈠增加的职责



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㈡加强的职责



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加强落实国家、省、市减排目标、环境监管职责。



㈢行政审批事项



保留或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市人民政府公布保留或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为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为:



㈠贯彻实施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制订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㈡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市内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㈢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落实国家、省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㈣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㈤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省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㈥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㈦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㈧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㈨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㈩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并组织实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内设5个职能科(室)。



㈠办公室。



㈡规划财务科(政策法规科)。



㈢污染防治科。



㈣自然生态保护科。



㈤行政审批服务科(环境影响评价科)。



党的基层组织和工、青、妇等组织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立。



四、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14名;按有关规定,核定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副处级);正科级领导职数5名,副科级职数1名。



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立的党的基层组织和工、青、妇等组织负责人实行兼职,不单独核定领导职数。



五、其他事项



关于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局级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六、附则



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以本规定为准,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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