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鹰潭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鹰潭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鹰府办字〔2010〕34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2-27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印发鹰潭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鹰府办字〔2010〕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鹰潭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启动条件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组织机构及职责

3.2 组织体系结构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4.2 物资准备

4.3 通讯和信息准备

4.4 救灾装备准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6 社会动员准备

4.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4.8 救灾技术准备

4.9 宣传、培训和演练

5 预警预防与信息管理

5.1灾害监测与报告

5.2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5.3灾情信息管理

6 预警响应

6.1预警响应启动

6.2预警响应程序

6.3预警响应措施

7 应急响应

7.1基本要求
7.2响应等级
7.3响应启动和终止程序
8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8.1灾后救助

8.2恢复重建

9 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9.2奖惩和法律责任

9.3预案管理和更新
9.4制定与解释部门
9.5预案生效时间
10 附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鹰潭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境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暴风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依靠群众,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减少灾害损失。

2 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本预案。

2.1 全市或局部地区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因灾死亡2人以上;

(2)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

(3)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

2.2 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

造成5人以上人员死亡;

紧急转移安置群众2万人以上;

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2000间以上。

2.3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4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对局部地区或在敏感时间发生严重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等特殊情况,可视情启动预案。

2.5 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1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减灾救灾工作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救灾活动,指导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开展减灾救灾工作,推进减灾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

3.1.2市减灾委组成如下:

主 任: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

委 员: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武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卫生局、市建设局、市公路局、市地方海事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外事侨务办、市广播电视局、市经贸委、市外经贸局、市统计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人防办、南昌铁路局鹰潭车站、鹰潭军分区司令部、市无线电管理局、市红十字会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鹰府办字[2009]87号文件。

3.1.3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灾情时,根据市政府或市应急委员会的决定,成立鹰潭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筹组织指挥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当发生较大、一般级别自然灾害时,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市减灾委指导、支持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3.1.4市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

总 指 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减灾委主任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市减灾委副主任

秘 书 长:市民政局局长、市减灾委秘书长

成 员:市减灾委全体委员,并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市委宣传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市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

3.1.5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任务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报道工作,及时按规定报道发布自然灾害灾情和救助信息,并积极主动正确引导舆论,对抗灾救灾工作进行客观正面的报道。

(2)市民政局: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请领、管理和分配全市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及灾后重建工作;承担国内外对我市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

(3)市发改委:安排重大抗灾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重建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加强灾区价格监督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稳定。

(4)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筹措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5)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控、预警和预报,做好灾前评估、灾后评估工作和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6)市科技局:负责地震预报、地震现场监视、监测工作;组织地震趋势判定、地震现场调查、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安排重大抗灾救灾科研项目;协同组织全市科技力量对重大减灾技术难题进行攻关研究。

(7)市水利局:负责监测、发布全市水雨情和洪涝旱情信息;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抢险、抗旱工作;按分管权限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负责洪涝、旱灾综合统计;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8)市农业局:及时掌握农业受灾面积及损失情况,负责帮助、指导灾民搞好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做好灾区种苗供应、重大农作物病虫鼠害、冷热害和动物疫病及农业植物疫情的防治工作。

(9)市林业局:负责发布森林火险预报和森林火灾信息;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负责全市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鼠害等林业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10)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建立群测群防的监测体系,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11)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方案。

(12)市武警支队:负责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抗灾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救灾秩序和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13)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扑救火灾,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14)市卫生局:负责抢救灾区伤病员;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发生、扩散和蔓延,保障饮水和食品卫生;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15)市建委、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有关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对灾后房屋和市政设施开展结构安全与抗震性能的排查鉴定;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房屋和市政工程的选址与规划,帮助与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

(16)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市地方海事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修复损坏或中断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负责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航道维护和救助打捞;负责协调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和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17)南昌铁路局鹰潭车站: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铁路运输,抢修被毁铁路。

(18)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联络并争取国外境外华侨华人及政府团体对我市灾后重建资金、物资的捐赠工作,承担市减灾委员会与国外减灾机构的外事联系。

(19)市广播电视局:组织广播、电视部门及时播出抗灾救灾通知、公告和新闻宣传工作;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20)市经贸委:配合有关部门协调灾区企业开展抗灾救济工作。

(21)市外经贸局:负责联络办理市外有关资金、物资捐赠和援助相关事宜。

(22)市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23)市教育局:负责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受灾学校及时转移师生,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24)鹰潭军分区司令部:根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调配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所需装备、器材参加抗灾救灾工作。必要时,根据灾区政府的请求,协助灾区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5)市公安局:指导和协同灾区公安机关开展现场安全警戒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

(26)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落实救灾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7)市工商局:负责灾区物资供应的市场管理。

(28)市无线管理局、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负责保障应急频率的使用和抢险救灾通讯的应急保障工作和灾后通讯设施抢修工作。

(29)市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粮的调拨和供应工作。

(30)市供销社:协助做好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并按照调拨命令程序,组织调拨和供应工作。

(31)市人防办:根据政府号令发布防灾警报,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利用人防地下工程为受灾群众提供应急避难场所,组织城市人防专业队伍参加抢险救灾;重点抓好学生在灾害中自救互救技能的教育工作。

(32)市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指挥灾区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33)市红十字会: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发所接收的捐助款物;协助参加灾区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3.2 组织体系结构

3.2.1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在市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纵向“市减灾委(市应急指挥部)、县(市、区)减灾委”和横向“市减灾委(市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相结合的组织体系结构。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组织体系结构图如下:

































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组织体系结构图



3.2.2市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办)设在市民政局,具体承担市减灾委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向市减灾委领导报送减灾救灾信息,提出减灾救灾工作建议,与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各地减灾委员会联系沟通,协调开展减灾救灾工作等。市减灾办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灾情,成立鹰潭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市减灾办主任担任。

3.2.3市应急指挥部可根据情况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

(1)灾情收集评估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负责牵头处置灾害的部门。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科技局。

主要任务:灾害发生后,迅速派出工作组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市减灾委。

(2)抢险转移安置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鹰潭军分区司令部。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鹰潭军分区司令部、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

主要任务:按照统一部署,迅速调集解放军、武警、消防和民兵、预备役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其财产。紧急设置避难场所,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安置工作。

(3)后勤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粮食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供销社、南昌铁路局鹰潭车站、市供电公司、市无线电管理局、市公路局、市地方海事局、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

主要任务:及时申请、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及时调运粮食、食品、救灾种子、农药、药械等物资,保证灾区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指挥、调度、监督灾区所在地电力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证灾区电力供应;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保证救灾通信畅通,优先保证重要用户、重点用户的通信。

(4)安全保卫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队。

主要任务:及时组织调集警力驰援灾区,指导和协同灾区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医疗防疫组

组长单位:市卫生局。

成员单位: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

主要任务: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6)恢复重建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南昌铁路局鹰潭车站、市供电公司、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

主要任务:安排灾区恢复重建资金和项目,组织指导制定灾区住房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方案,指导制订或落实各项恢复重建减免和优惠政策,协助灾民及时搬入新居。

(7)救灾捐赠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红十字会。

主要任务:会同宣传报道组,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灾情,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呼吁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提供援助,接收和分配国内外对我市捐赠款物。

(8)宣传报道组

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处置灾害的部门。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广播电视局。

主要任务:按照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减灾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市民政局协调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规定,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

4.1.1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在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支持的同时,市和市以下各级财政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各级财政都要在预算中安排救灾经费,多灾易灾地区应多安排经费。

4.1.2市财政每年按要求安排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预算,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和灾区恢复重建。

4.1.3市、县(市、区)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

4.1.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

4.2 物资准备

4.2.1进一步扩大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规模,以适应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各县(市、区)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库、点。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各地要根据备灾救灾的实际需求和救灾物资的储备特点,充分利用实物储存、协议储备和能力储备等多种方式,形成规模适当、供应充足的救灾物资储备能力。

救灾物资包括粮食、帐篷、衣被、饮用水等,由民政、粮食、供销、红十字会等部门结合各自救灾职责进行储备和筹集。

4.2.2市、县级救灾储备物资除省下放我市管理的救灾帐篷外,以衣、被、粮、油等生活物资为重点,保证灾害发生后4小时内运抵灾害现场。市、县级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由民政部门提出方案,与同级财政会商后组织采购。所需经费从同级预算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中列支。

4.2.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制度。灾害发生时,除请求调拨上级救灾物资外,市应急指挥部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给予经费补助。

4.3 通讯和信息准备

4.3.1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讯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4.3.2市、县两级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应保持日常通信畅通。灾害发生期间,各级减灾委成员应保持每天二十四小时手机畅通。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在常规通信中断情况下,应采取卫星通信等手段确保信息畅通。

4.3.3加强市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覆盖市、县、乡三级的救灾通讯网络,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3.4通信运营部门应按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免费为本网指定客户发布灾情、救灾等内容的短信息。

4.3.5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民发〔2008〕101号)要求,加强灾害信息采集、统计、报告工作。

4.3.6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形成“灾情评估小组”,在5日内开展灾情评估、核定工作。

4.4 救灾装备准备

4.4.1各级政府应加大投入,确保市、县民政部门及相关单位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2救灾设备和装备主要包括车辆、船、通讯工具(器材)、计算机、摄像(录像)机以及海事卫星电话、GPS定位仪器等通信设备。

4.4.3救灾应急期间,市减灾委和市应急指挥部可视情况调用各部门或单位的救灾设备和装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5.1加强民政等涉灾部门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应有专职的灾害管理人员,乡(镇)应明确负责灾害管理工作的人员。

4.5.2建立专业与非专业相结合的紧急救援队伍。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各县、乡人民政府应根据灾害规律、主要灾种和工作职责,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灾害紧急救援队,积极组建、培训非专业灾害应急救助队伍。

4.5.3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农业、水利、气象、科技、国土资源、林业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5.4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5.5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6 社会动员准备

4.6.1建立救灾物资社会动员机制。对救灾工作急需而又不便长期储备的食品等生活物资,建立与厂商的应急供应合作关系,建立应急物资调拨与运输联动工作机制。

4.6.2建立和完善救灾捐助机制。完善救灾捐赠工作有关程序,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分配、社会公示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在全市现有各救灾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健全经常性救灾捐助接收网络。完善救灾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健全地方、部门和单位对口支援和帮扶机制。

4.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4.7.1市、县应有选择地把公园、广场、体育馆、影剧院、学校、人防地下工程等公共设施和场所作为应急避难场所。

4.7.2各种应急避难场所应注明进出路口、方位等明显标志,平时应进行相应的避难演练。

4.8 救灾技术准备

4.8.1各级政府应加大投入,加强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应急通信和信息处理、应急救助等救灾技术支撑系统建设。

4.8.2各级民政、气象、科技、水利、电信等部门应加强对救灾技术支撑系统的研发工作,增强救灾工作的科技含量。

4.9 宣传、培训和演练

4.9.1各级政府及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加强减灾救灾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力度。

4.9.2学校、企事业单位要定期组织避灾、自救和互救知识教育。同时,要开展减灾、救灾进社区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4.9.3市每年组织1—2次县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各县(市、区)每年至少组织1次乡镇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不定期地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4.9.4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救灾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组织指挥和应急响应能力。

5 预警预防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监测与报告

5.1.1各级民政、气象、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科技、林业等部门是自然灾害监测预警的主要职能部门,应加强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预报预警机制建设,确保灾害监测与报告及时、正确、畅通。

  5.1.2各自然灾害监测主要职能部门应结合监测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科学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提出灾情预警。

5.1.3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利局的汛情预警信息,市科技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林业局的森林火灾信息,市农业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等应及时向市减灾办及灾害可能发生地通报。市减灾办及时向市政府、市应急委报告灾情预警信息。市有关部门及县、乡两级应及时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 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5.2.1自然灾害预警预防的报告方式、内容、途径和监督制度,应根据灾害类别不同,按市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水旱灾害见《鹰潭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地震灾害见《鹰潭市地震应急预案》,地质灾害见《鹰潭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森林火灾见《鹰潭市处置较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气象及次生、衍生灾害见《鹰潭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林业生物灾害见《鹰潭市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5.2.2各重点涉灾部门要按《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的要求加强预警预报信息交流平台建设。

5.3 灾情信息管理

自然灾害发生后,相应灾情监测责任单位在向政府报告灾情的同时,应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由民政部门负责灾情信息的上报与信息管理工作。其他有关涉灾部门按规定对口上报。

  5.3.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5.3.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及时向市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民政部门和民政部。市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并向市政府和省民政部门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民政部门上报,市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市政府和省民政部门报告情况。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部门报告。市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市政府和省民政部门报告。

5.3.3灾情分析、评估和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各级减灾办协调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科技、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科技、气象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5.3.4灾情新闻发布与宣传

(1)信息发布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的原则,以正面宣传为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为抗灾救灾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信息发布的内容

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对抗灾救灾的高度重视、对抗灾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和对灾区人民的深切关怀;各级党委、政府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干部群众投入抗灾救灾工作的情况。

②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部队官兵、公安干警和广大灾区群众在抗灾救灾中表现的英勇无畏精神和感人事迹;社会各界积极捐款捐物,支援灾区的良好风尚;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和团体、海外华人华侨对我市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③经过核实后的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有关防灾、抗灾、救灾的知识和灾后卫生防疫常识。

(3)信息发布的组织与审批

①凡公开报道的稿件,报道内容涉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应送民政部门审核;涉及水情、汛情和旱情的,应送水利部门审核;涉及震情的,应送地震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预警的,应送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涉及台风和暴雨等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的,应送气象部门审核,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②重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市减灾办统一发布。

(4)涉外报道

①国外境外记者申请采访的,可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采访证件,使其在允许范围内有序采访。

②对于有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可根据国际舆论关注热点和境外媒体普遍关切,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当地人民政府政府及市台办、市外侨办等部门,适时组织境外记者赴现场集体采访。

6 预警响应

6.1 预警响应启动

当自然灾害风险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一定威胁时,由灾害可能发生地政府根据有关职能部门的监测预警信息,启动预警响应。

6.2 预警响应程序

预警响应启动,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启动建议,当地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6.3 预警响应措施

6.3.1启动预警响应后,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采取相应的预警响应措施。

6.3.2预警响应涉灾部门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每天向市减灾办至少通报一次预警动态信息。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6.3.3市减灾委视情派出工作组深入预警地区查看灾情,进行应急准备检查。

6.3.4预警响应启动后,灾害可能发生地要做好随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的准备工作,各救灾物资储备机构应24小时值班,做好装卸物资的有关车辆、人员准备。

6.3.5市减灾委适时召开专家会商会,研究灾害发展趋势,及时组织指导减灾和应急救助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灾害防范和救助工作。

7 应急响应

7.1 基本要求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7.2 响应等级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全市设定四个响应等级,分别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7.3 响应启动和终止程序

7.3.1Ⅰ级响应

(1) 启动条件

①全市或某一地区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在一个县范围内因灾死亡10人以上;

b.在一个县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c.在一个县范围内倒塌房屋10000间以上。

②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

a.造成40人以上死亡;

b.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5万人以上;

c.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30000间以上。

③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的相关应急响应。

④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对局部地区或在敏感时间发生严重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等特殊情况,可视情启动本预案的相关应急响应。

⑤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办接到灾情报告后在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审定后,由市减灾委主任批准启动Ⅰ级响应(见流程图1)。






























流程图1

(3)响应措施

启动Ⅰ级响应后,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全市迅速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成员召开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议,分析评估灾情,研究制定各项应急救助措施。

②市减灾办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合署办公,及时向市政府、省民政厅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③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率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导抗灾救灾工作,深入一线慰问灾民。

④市应急指挥部各有关工作组立即开展应急救助工作。灾情收集评估组迅速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抢险转移安置组迅速深入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其财产,设置应急避难场所,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医疗防疫组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安全保卫组指导和协同灾区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后勤保障组及时做好有关应急资金、物资等的下拨与发运工作。市民政局迅速商市财政局及时下拨市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及时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救灾捐赠组及时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积极呼吁市外和国际社会提供援助;恢复重建组及早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学校、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调查、评估、申报、立项,争取灾后尽快实施。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报送请求下拨救灾款(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请示;宣传报道组按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

(4)终止程序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市减灾办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审定后,由市减灾委主任批准终止Ⅰ级响应。

7.3.2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全市或某一地区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在一个县范围内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b.在一个县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c.在一个县范围内倒塌房屋4000间以上10000间以下。

②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

a.造成2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

b.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c.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5000间以上30000间以下。

③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的相关应急响应。

④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对局部地区或在敏感时间发生严重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等特殊情况,可视情启动预案的相关应急响应。

⑤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2)启动程序

市减灾办接到灾情报告后在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秘书长审定后,由市减灾委副主任批准启动Ⅱ级响应(见流程图2)。




























流程图2

(3)响应措施

启动Ⅱ级响应后,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全市迅速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成员召开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议,分析评估灾情,研究制定各项应急救助措施。

②市减灾办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合署办公,及时向市政府、省民政厅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③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或秘书长率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导抗灾救灾工作,深入一线慰问灾民。

④灾情收集评估组迅速开展查灾核灾;抢险转移安置组迅速抢救被困群众,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医疗防疫组迅速抢救伤员,并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安全保卫组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后勤保障组及时做好有关应急资金、物资等的下拨与发运工作。市民政局迅速商市财政局及时下拨市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及时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救灾捐赠组及时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恢复重建组及早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学校、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调查、评估、申报、立项,争取灾后尽快实施。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报送请求下拨救灾款(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请示;宣传报道组按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

(4)终止程序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市减灾办提出建议,市减灾委秘书长审定后,由市减灾委副主任批准终止Ⅱ级响应。

7.3.3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全市或某一个地区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等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在一个县范围内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在一个县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c.在一个县范围内倒塌房屋2000间以上4000间以下。

②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

a.造成10以上20人以下死亡;

b.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c.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5000间以上15000间以下。

③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的相关应急响应。

④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对局部地区或在敏感时间发生严重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等特殊情况,可视情启动预案的相关应急响应。

⑤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2)启动程序

市减灾办接到灾情报告后在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秘书长提出建议,由市减灾委秘书长批准启动Ⅲ级响应(见流程图3)。
























流程图3

(3)响应措施

启动Ⅲ级响应后,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市减灾办及时向市政府、省民政厅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市减灾办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②市减灾办协调有关部门,派出由局级领导带队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督促指导工作。

③根据市领导的指示,市减灾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研究灾情,制定支持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各项措施;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工作。

④根据灾区实际需求,及时调拨救灾物资发运灾区。市民政局迅速会商市财政局及时下拨应急救灾资金。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名义及时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报送请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

⑤督促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各项灾民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落实好救灾应急救助措施。

⑥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4)终止程序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市减灾办提出建议,由市减灾委秘书长批准终止Ⅲ级响应。

7.3.4 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全市或某一地区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在一个县范围内因灾死亡2人以上3人以下;

b.在一个县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c.在一个县范围内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②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

a.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b.紧急转移安置群众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c.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2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③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的相关应急响应。

④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对局部地区或在敏感时间发生严重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等特殊情况,可视情启动预案的相关应急响应。

⑤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2)启动程序

市减灾办接灾情报告后在第一时间向减灾办主任建议,由减灾办主任批准启动Ⅳ级响应(见流程图4)。




















流程图4

(3)响应措施

启动Ⅳ级响应后,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市减灾办及时向市政府、省民政厅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市减灾办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②组织由局级或科级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督促指导工作。

③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研究落实支持灾区救灾应急措施。

④根据灾区实际需求,及时调拨救灾物资发运灾区。市民政局会商市财政局下拨应急救灾资金,视情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报送请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的请示。

⑤督促县、乡人民政府做好各项灾民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落实好救灾应急救助措施。

(4)终止程序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市减灾办提出建议,由市减灾办主任批准终止Ⅳ级响应。

7.4其他突发事件参照自然灾害响应等级实行应急响应。

8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8.1 灾后救助

各级政府应在全面核实灾情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确保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灾后救助方案,明确灾后救助的责任部门、救助措施、工作程序和部门协作规定。对缺粮面比较大的灾区要组织对口支援,开展互助互济,通过发展生产和组织劳务输出等措施,增强抗灾自救能力。对既缺粮又缺钱的贫困受灾群众,及时给予政府救济。在粮源充足、群众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地区,要组织好开仓借粮工作,动用地方库存粮解决受灾群众口粮。

8.1.1每年9月(1月)下旬开始调查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县级民政部门在10月15日(1月15日)以前将需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市民政局,并附分乡镇的灾情统计表。

8.1.2市民政局不定期组织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8.1.3制定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方案。

8.1.4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报送请拨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补助款的请示。

8.1.5根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用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8.1.6灾民救助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的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给《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8.1.7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

8.1.8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8.1.9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8.2 恢复重建

8.2.1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应组成恢复重建领导小组,由民政、监察、财政、审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组成。

8.2.2发展改革、民政、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电力、通讯等企业,以及金融机构要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福利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讯、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8.2.3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建立有关台帐,上报市民政局备案。

8.2.4根据全市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案,明确恢复重建的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等具体措施。

8.2.5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报送请拨恢复重建款的请示。

8.2.6市民政局根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用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各地恢复重建。

8.2.7民房重建工作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以工代赈、自行借贷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8.2.8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8.2.9商请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

8.2.10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利、农业、科技、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奖惩和法律责任

9.2.1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为烈士的,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或部队系统办理。

9.2.2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3预案管理和更新

市减灾办和市民政局负责收集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专家评审论证,适时提出修订意见,经市减灾委审定同意后,及时组织修改完善,再报市政府批准。

市各相关部门根据预案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各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市减灾委备案。

9.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10 附录

10.1 与本预案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鹰潭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鹰潭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鹰潭市地震应急预案》、《鹰潭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鹰潭市处置较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鹰潭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

10.2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同地区相关
鹰潭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鹰潭市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鹰潭市耕地污染防治办法
鹰潭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同专业相关
无相关记录
同行业相关
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安全月活动-消除消防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