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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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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吴政发〔2009〕17号

颁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3-02生效日期:1900-01-01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吴政发〔2009〕17号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依法节约集约用地,保护耕地,充分发挥资源优势,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保护耕地,为农业稳定发展奠定物质基础

(一)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增强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国策意识,正确处理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的关系。严格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一把手为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指标、基本农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二)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考核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落实地方政府的耕地补充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多途径补充耕地,全面实行“先补后占”,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确保占补平衡。

(三)对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划定的基本农田,要实行特殊保护。要设立统一保护标志,落实社会监督,争取全面达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四化”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除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外,要设立基本农田整备区,即在规划实施期间可以调整补充为基本农田的耕地集中分布区域。加大整备区内土地整治的资金投入,引导建设用地等其它地类逐步退出,建设具有良好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高产稳定的优质耕地。通过补划调整,减少零星分散的基本农田,使基本农田形成集中连片的、高标准粮棉油生产基地。

(四)积极推进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对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要在调查、登记的基础上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建立入户档案。对示范区以外的基本农田,有条件的也发放《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没有条件的必须落实到地块和农户,标注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

(五)鼓励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投入,充分发挥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对农田水利设施投入多、耕地质量明显提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申报奖励。

(六)鼓励农民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以转包、出租、转让、互换、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集约节约用地,提高土地综合效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土地出让平均收益的20%列入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基金,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及农业综合开发,弥补单位和个人开发土地资金的不足。

(八)完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积极争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群众筹资筹劳等多种形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九)强化土地开发项目的监管,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加强项目现场管理、竣工验收和资金管理,确保土地开发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十)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申请使用荒山、荒地从事农业综合开发,必须持有农业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承包经营方式供地,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十一)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用地管理。对申请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审核资金来源和开发能力,按照投资额核定开发面积,防止借农业开发名义进行圈地或破坏植被环境。

(十二)经批准的农业开发用地,必须签订开发合同,按照工程设计标准进行投资开发。经国土、农牧、水利、园林、财政、审计等部门验收,达到设计标准和种植条件后,国土资源部门方可核发证书。对资金投入不到位、两年内未按工程设计进行开发利用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原批准机关依法无偿收回。

(十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2008年底以前的农业开发用地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对未经批准开发、经批准开发资金落实不到位、擅自改变用途、未按照工程设计开发、闲置撂荒私下买卖等行为,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限期补办手续或收回。

(十四)严禁在耕地上新建砖瓦窑,对在灌区耕地上建的砖瓦窑要积极清理退耕,遏制在耕地内乱取土、烧砖等破坏耕地的行为。对破坏耕地、非法批准征用土地、非法占用土地的有关责任人要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加强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依法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要分别明确乡(镇)、村等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将权属落实到法定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

(十六)明确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切实增强规范用地意识。对乡村企业用地、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等进行清理登记,明晰产权,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十七)突出重点,加快推进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清理登记发证工作,使农村宅基地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宅基地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网上查询,促进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走上依法、统一、科学、规范的管理轨道。

(十八)明确政策界线,依法登记。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分户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的,不予受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严禁为违法占地建造的“小产权”住宅颁发土地使用证。

(十九)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促进新农村建设。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认真编制集镇、村庄和中心村规划,引导农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巩固“两大工程”成果。农民新批宅基地和新建住宅要符合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应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应当在当地村、组予以公示。

(二十)做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积极复垦整理“空心村”、砖瓦窑和工矿废弃地、闲置宅基地等用地,稳步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撤并整合,并结合“塞上农民新居”和中心村建设,积极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实现农村居民点布局从自然形态向规划形态的转变,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质量,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十一)积极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实现形式,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和出租等行为。加强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权益,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促进集体建设用地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

(二十二)积极探索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促进集体建设用地的集约节约利用和公平分配。对原乡镇、村办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及农民个人使用的已闲置的集体建设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进行流转;对农民个人空宅、一户多宅及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使用、租用的建设用地,积极探索有偿使用。促使闲置土地合理流转和利用,调动乡、村依法管理土地的积极性,维护乡、村集体土地的权益。

(二十三)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等活动必须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严禁擅自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变为建设用地。不符合规划确定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流转,有关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二十四)按照工业项目上山、设施农业靠边、整合分散庄点、盘活存量资源的思路,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三、依法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十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定程序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片区综合地价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合理的补偿。以土地出让收益和其他可用财力为主要来源,建立征地调节资金,制定经费筹措和支付计划,及时兑付征地补偿费用。

(二十六)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严格征地审核和征地补偿安置监督,落实“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征地价格听证制度,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

(二十七)积极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完善货币安置、实物安置、留地安置、就业安置、最低生活保障等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建立失地农民养老、医疗、就业保障制度,建立维护权益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培训,自主创业。

(二十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储备金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从土地出让平均收益中提取10%资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储备金,专项用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和防范支付风险。

四、规范农业用地管理,优化产业布局

(二十九)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农业、畜牧和林业等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本行业的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确定区域农业发展重点,集中发展高效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形成优势突出和特色鲜明的产业带,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三十)加快发展畜禽养殖业。养殖业用地应当统一规划、规模养殖。充分利用废弃地和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畜禽养殖用地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产业布局进行统一规划,农牧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畜禽养殖业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用于非农建设,不得建造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全面清理在畜禽养殖园区范围内建设的永久性建筑,对已改变为宅基地的要严肃查处。

(三十一)大力发展优质、高效、安全、生态的设施农业,积极推进反季节日光温室大棚蔬菜、水果、花卉等园艺产品的规模种植。温室大棚等设施农业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未利用地和一般农田,统一布局,集中连片建设。严禁在高速公路两侧建设日光温室大棚。

五、建立土地管理长效机制,推进综合执法

(三十二)落实行政问责制,建立耕地保护长效机制。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十三)健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互动机制,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开展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加大对违法用地的查处力度,确保农村集体土地依法、合理、规范使用。

(三十四)建立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与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通报案件查处情况,分析土地管理形势,定期联系,积极沟通,增强执法权威,改善执法环境。

(三十五)建立土地违法行为部门联动遏制机制。国土、发改、监察、农牧、城建、规划、电力、房管、工商等部门积极联动,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密切配合,加强协作,落实共同责任,形成执法合力。对未取得建设用地预审手续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电力、供水单位不得通电、通水,国土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工商部门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对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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