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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对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其配偶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对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其配偶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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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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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劳访发(88)131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劳动局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1988-09-30生效日期:1900-01-01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对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其配偶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

沪劳访发(88)131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



  本市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二年国民经济调整期间精减退中回农村的老职工,有一部分已经病故,他们的配偶不少是年老体弱,多病丧劳,无力务农,生活在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为了帮助他们克服困难,现报经市政府同意,对生活上确有困难的已故精简回乡老职工的配偶,可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意见如下:

  一、补助对象。仅限于已故精减回乡老职工的配偶,现无固定收入,无正常生活来源,生活确实困难的,可以按月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二、补助水平,每月补助三十元。由精简退职回乡已故老职工的配偶,向已故老职工的原精减单位提出申请,经原精减单位核实后发给。

  三、经费渠道。在现行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补助费的渠道中开支。

  四、步骤方法。以上意见供内部掌握。由原精简单位作为正常工作进行,申请一户,核查一户,批准一户,补助一户,何时批准,何时补助,不搞补发,不搞一刀切。

  做好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工作,体现了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对支农老职工稳定的农村,对社会的安定至关重要,因此,各主管局和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各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各区、县劳动局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一九八八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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