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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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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张政办发〔2010〕242号

颁布部门: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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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10-09-28生效日期:1900-01-01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0〕2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张掖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张政办发〔2004〕17号文件同时废止。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张掖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简称禽流感)期间,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控制、扑灭疫情,维护我市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甘肃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和《张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工作原则
  1.3.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入、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同志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制。根据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分级响应工作机制。
  1.3.2 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对突发疫情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形成快速应急反应能力。
  1.3.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提高防范意识;落实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储备;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广泛开展防疫。
  1.4 疫情分级
  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我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为三级。
  1.4.1 一级疫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一个月内在3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
  (2)一个月内在市内发生3个以上疫点;
  (3)有3个以上毗邻市州呈多发态势的疫情;
  (4)特殊情况需划为一级疫情的。
  1.4.2 二级疫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一个月内在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
  (2)一个月内在1个县区发生2个疫点;
  (3)省内有20个以上疫点的;
  (4)省内有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区连片发生疫情的;
  (5)特殊情况需划为二级疫情的。
  1.4.3 三级疫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疫情:
  (1)一个月内在1个县区发生1个疫点;
  (2)省内有5个以下县区连片发生疫情的;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张掖市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置工作。
  2 应急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部
  成立张掖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畜牧兽医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农办、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张掖农垦总公司、张掖火车站、电信张掖分分司、移动张掖分公司、联通张掖分公司等部门、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负责制定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规划、办法和措施;组织协调和部署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指挥扑灭发生在市内的疫情;组织、协调成员单位解决防控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的防控工作;研究处理有关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重大事项。
  2.2 办事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局,由畜牧兽医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报告、收集、汇总、分析和疫情通报工作;负责组织起草、修改和完善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有关规章、办法、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负责全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保密和宣传工作;负责与卫生等部门以及重点地区之间的疫情沟通与协调工作;负责指挥部及其领导决定事项的落实;负责指挥部的其它工作。
  2.3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3.1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确定疫区和受威胁区的范围,制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对发病禽类及同群禽的扑杀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对县(区)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2.3.2 市委宣传部: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宣传报道。
  2.3.3 市发改委:负责禽流感防控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主要负责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及各级动物防疫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对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
  2.3.4 市工信委、商务局:负责做好电力和运力调度,优先保证应急器械和应急药品的生产及运输需要;合理规划布局,管理禽类屠宰场(厂、点),积极配合动物防疫部门做好屠宰场(厂、点)的防疫工作。
  2.3.5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和安排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所需药品、扑杀、监测、消毒、疫情处理等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2.3.6 市卫生局:负责加强对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卫生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卫生部门要与畜牧部门及时到达现场,同时开展调查,同时处理疫情,并指导处置人员做好自身防护。
  2.3.7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疫区封锁、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强制扑杀工作和协助其执行任务。
  2.3.8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封锁区设立临时性动物检疫消毒站;协助动物防疫人员做好流通环节禽类及产品运输的检查管理工作,防止疫情扩散;优先安排应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2.3.9 市民政局: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疫区无自救能力、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灾民的临时生活救助。
  2.3.10 市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生鸟类的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鸟类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野生鸟类进行疫病监测及相关防治工作;发生疫情期间,快速组织隔离控制措施。
  2.3.11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加强对禽类产品生产加工质量的监督管理。
  2.3.12 市工商局:负责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日常管理。监督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市场,加大对违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
  2.3.13 张掖火车站:负责优先运送防疫人员、防疫物资、药品和器械。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禽流感疫情处置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4 专家组:组长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
  专家组主要职责:负责提供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初步的疫情处理技术方案和建议,采集病料送检;对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3 疫情的信息收集和分析
  3.1 疫情的信息收集
  3.1.1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及时掌握国家及有关省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相关信息和动态,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疫情信息及相关资料;
  3.1.2 县区畜牧兽医部门要做好疫情监测和有关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掌握辖区范围内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发病动态情况。
  3.2 疫情的信息分析
  3.2.1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对所收集信息进行综合处理,分析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动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3.2.2 市畜牧兽医局要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特征及国内外和本省内疫情发展态势,及时向指挥部提出疫情防治建议。
  4 疫情报告和确认
  4.1 疫情报告
  4.1.1 疫情报告程序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2)县区畜牧兽医部门接到疫情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3)经调查核实,初步认定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县区畜牧兽医部门要立即向市畜牧兽医局报告,市畜牧兽医局应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采取临时隔离措施;
  (4)市畜牧兽医局初步诊断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后,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并经指挥部批准,立即向省政府和省畜牧兽医局报告。
  4.1.2 疫情报告时限
  (1)疫情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2)县区调查核实,初步认定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至市畜牧兽医局。
  4.1.3 疫情报告方式
  采用密码电报逐级上报。
  4.2 疫情确认
  4.2.1 市畜牧兽医局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理专家组奔赴现场,进行疫情调查核实和初步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4.2.2 对初步认定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由市畜牧兽医局2名检验人员立即采集病料,送省畜牧兽医局进行血清学检测和实验室病原的分子生物学检验,确定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2.3 对疑似病例由省畜牧兽医局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最终确诊;
  4.2.4 农业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5 疫情通报和发布
  5.1 疫情通报
  5.1.1 市畜牧兽医局接到省畜牧兽医局确定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后,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向有关部门和县(市)畜牧兽医局通报。
  5.1.2 接到疫情通报的县区畜牧兽医局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预防和控制工作。
  5.1.3 疫区毗邻地区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进行通报。
  5.2 疫情发布
  5.2.1 疫情发布程序
  (1)疫情经农业部确认和国家发布后,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向社会公布;
  (2)市畜牧兽医局根据省畜牧兽医局发布的疫情信息,经市政府同意后,向本地区社会公布。
  5.2.2 疫情发布形式 疫情信息可通过工作简报、新闻媒体等形式发布。
  6 应急响应
  市内发生三级及以下疫情,由疫情发生地县(区)政府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发生二级及以上疫情,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并在省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启动任何一级应急预案,扑灭疫情工作均由疫情发生地县(区)政府负总责,市直关部门对扑灭疫情工作进行监督和技术指导。
  7 疫情的现场控制
  确定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后,市、县(区)、乡(镇)三级应急指挥部立即派出疫情处理预备队、动用紧急防疫物资,对疫情进行应急处理。
  7.1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7.1.1 由县(区)畜牧兽医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疫情涉及两个以上县(区)的,由市畜牧兽医局划定。
  7.1.2 划定标准
  (1)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散养的,将病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3)受威胁区:受威胁区是指距疫区周边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7.2 实施封锁
  7.2.1 由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畜牧兽医局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立即发布封锁令。
  7.2.2 封锁的实施:由市、县(区)两级指挥部组织公安、交通、武警、畜牧兽医等部门的人员,对疫点、疫区进行封锁。
  (1)疫点出入口设立哨卡,由乡镇、村派人24小时执勤,每班至少2人。出入口必须有消毒设施。严禁人、禽、车辆进出和禽类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指挥部批准,严格彻底消毒后,方可出入。
  (2)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交通要道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由市、县(区)两级指挥部派公安、交通、动物防疫人员24小时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进出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严格消毒。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进出。
  7.3 实施扑杀
  强制扑杀疫区内的所有禽类。
  7.3.1 县(区)、乡(镇)政府组织人员实施强制扑杀工作,参加扑杀禽只的人员要穿防护服,戴口罩、穿防水靴子。
  7.3.2 县(区)公安、武警、畜牧兽医执法人员监督并配合扑杀实施。
  7.3.3 扑杀方法:采取先简单捆绑,后投入密封袋内窒息等避免病原扩散的致死方法。
  7.3.4 做好扑杀禽只的登记工作。
  7.4 无害化处理
  7.4.1 县(区)、乡(镇)两级政府组织人员,在动物防疫人员的指导下,对疫区内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包括禽肉、蛋、精液、羽、绒、内脏、骨、血等)、禽类排泄物和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7.4.2 无害化处理场地(土坑),应选择在远离居民区、水源、交通要道500米以外,避开公众视野的地方。土坑底部应铺洒一层生石灰,大小、深度以装完无害化处理物,上埋2米厚土层后,与地面平行为准,并清楚标示。
  7.4.3 将禽类尸体及禽肉、蛋、内脏、骨、羽、绒装入高强度密封塑料袋,用密封防护车运至事先准备好的土坑内,进行焚烧。彻底焚烧后,再洒入消毒药品充分消毒,填土深埋。(血液、精液装入封闭严实的容器内,加入消毒剂,充分摇匀后,一并放入土坑深埋)。污染的饲料、垫料等物品装入高强度密封塑料袋后,再外套编织袋,一并运至坑内焚烧、消毒、深埋。
  7.5 实施全面消毒
  7.5.1 由畜牧兽医防疫人员对疫区内禽舍、场地、车辆、饲养用具等环境、物品实施严格彻底消毒。
  7.5.2 消毒准备: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准备好对禽流感病毒有效的消毒药品(如氯制剂、火碱等),并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容器、消毒防护器械等。
  7.5.3 消毒方法:养禽场的金属设施、设备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方法进行消毒;养禽场圈舍、场地、车辆、饲养用具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发酵、焚烧等方式消毒。
  7.5.4 养禽场饲养管理人员的衣物、鞋、帽等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药物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进行处理,无利用价值的物品按上述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疫区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进行消毒。
  7.6 紧急强制免疫 由动物防疫人员对距疫区周边5公里范围内受威胁区的所有禽类按规定标准进行强制免疫,登记好免疫接种的禽群及其养禽场(户),并建立免疫档案。
  7.7 实施严密监测
  7.7.1 由市、县(区)两级畜牧兽医局对受威胁区的禽类实施紧急高密度疫情监测,受威胁区的周边县(区)、乡(镇)也要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7.7.2 卫生防疫部门要密切观测疫区职业人群和接触人群的疫情动态,并对疫区内工作人员以及参与扑杀行动的有关人员加强保护,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严格按程序进行操作。迅速开展对重点地区流感医学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对疫点的密切接触人群、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实施重点监测,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一旦出现人员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或确诊病例,立即启动有关预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和处置。
  7.8 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7.8.1 畜牧兽医部门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按照上述销毁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7.8.2 财政、畜牧、物价、工商部门要组织对疫区扑杀的禽类、无害化处理禽类产品、饲料等进行经济损失评估。
  7.9 封锁令的解除程序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对有关场所和物品进行反复彻底消毒。经过30天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令。
  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个月后如未发现新病例,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疫情宣布扑灭后方可重新养禽。
  7.10 记录备查 畜牧兽医部门对处理疫情和采取防治措施的全过程要做好完整详细的记录,以备检查。
  8 保障措施
  8.1 物资保障
  建立市级和县(区)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制度,为防止大面积暴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做好相应的应急物资贮备。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8.1.1 市级重点储备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眼罩、口罩、防护服)等。
  8.1.2 县(区)级重点储备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及其他物品等。
  8.2 资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防控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病禽及同群禽由国家合理补贴,强制免疫等资金由中央、省级和市县财政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分别负担。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
  8.3 技术保障
  建立市级禽流感专家库,负责辖区内禽流感的现场初步诊断,并将病料送省级禽流感专业实验室进行禽流感病毒的初步诊断。
  8.4 人员保障
  8.4.1 市畜牧兽医局设立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和建议。
  8.4.2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协助执行公务。
  8.4.3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禽流感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8.4.4 各级人民政府要针对市、县(区)、乡(镇)、村动物防疫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应急处理预备队人员,指挥系统相关人员,动物诊疗人员,规模饲养场(户)技术人员等开展不同类型、层次的专业知识及相关法规和政策培训。
  9 其他事项
  9.1 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必须严格执行。
  9.2 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重大动物疫情扩散和蔓延,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相关人员健康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0 附则
  10.1 预案管理
  10.1.1 本预案由市畜牧兽医负责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修订完善。
  10.1.2 各县(区)按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或修订完善本地区的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或实施细则,并报市畜牧兽医局备案。
  10.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10.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张掖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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