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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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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商政办发〔2010〕191号

颁布部门: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11-25生效日期:1900-01-01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乳品生产经营单位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乳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110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各环节监管
(一)加强对生鲜乳生产、收购以及运送环节的监管。各级农业、工商、质检和药监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奶畜养殖场(厂、点)、鲜乳收购点、运送单位监管档案,签订乳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落实定点包抓责任制,不断加大日常检查巡查力度。要将三聚氰胺作为重点检验项目,增加抽检频次,扩大采样范围,从源头上杜绝三聚氰胺流向乳品生产加工企业。同时,要开展奶畜饲料抽验工作,严格执行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切实加强对奶畜饲料的监管。
(二)加强对乳制品、含乳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各级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修订后的生产许可审查条件,对辖区内所有乳品生产企业、含乳产品加工作坊和加工点进行全方位的审核检查,对符合生产条件且已取得生产许可的,要进一步落实包抓责任制,签订产品安全承诺书;经检查未达到生产许可要求的,要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整改,达到生产许可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存在问题严重,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要会同工商部门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按照有关程序依法拆除生产设备,防止其非法复工生产。
(三)加强对乳制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各级工商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乳制品流通许可制度,将乳制品列为食品流通许可项目核定类别进行单独审核。对乳制品特别是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批发企业、大型超市,要定期进行抽检,对三聚氰胺含量超标的,一律下架停止销售,并追索清缴集中销毁。要严格按照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三聚氰胺产品流通环节全程实名销售登记制度,防止三聚氰胺产品及其废料流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饲料生产企业。
(四)加强餐饮服务环节乳制品监管。各级卫生、药监部门要严把餐饮卫生许可关,不断提高餐饮业管理水平。严格执行餐饮单位食品索证索票、量化分级管理等制度,对作为加工原料的乳品和乳制品,要严把采购准入关,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采购和使用台账,坚决杜绝来源不清、无三聚氰胺检验报告的乳品进入餐饮服务环节。
二、强化乳品质量监测评估
各级药监、质监、工商、农业、卫生等部门要充分依靠技术手段,发挥检验平台作用,增加对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的抽检频次,切实加强乳品质量监管。要加快全市乳品质量安全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逐步形成统一、科学、公开透明的乳品质量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要建立和完善风险监测工作制度,加强对乳品质量安全信息以及与乳品质量安全相关的公众健康、食源性疾病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做好乳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
三、落实乳品质量安全责任
(一)明确监管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县区政府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落实乳品生产经营单位定点包抓责任制和监督管理办法。市食安办将不定期对各县区乳品质量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思想不重视,措施不得力,监管责任不落实,甚至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排查不清、整改不力,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
(二)加大案件侦办力度,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对检出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各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及时查清污染物来源,依法处置有关问题产品;对经检测乳品和含乳食品中三聚氰胺超过临时限量值的,要立即报告县区政府,通报公安机关,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问题产品。要加强案件统筹协调查处工作,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乳品相关责任人的刑事处罚力度,严惩违法犯罪分子,以儆效尤。 (三)落实信息报送责任。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确保信息传递、上报及时、准确。对因瞒报、漏报、迟报信息,导致乳品安全事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商政办发〔201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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