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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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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菏政办发〔2010〕17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3-10生效日期:1900-01-01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0〕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三月十日

菏泽市城市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菏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47号)和《中共菏泽市委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菏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菏发〔2009〕25号),设立菏泽市城市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市政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局。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有关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拟订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城市综合管理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提报城市基础设施新建或改建项目计划;负责城市园林绿地、路灯、小型环卫设施、广告雕塑、燃气管道、热力管道的新(扩)建、改建并牵头组织实施建设开工审查、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监理、竣工验收工作。
  (四)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参与城市市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负责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市政公用设施的有偿使用进行审批和管理;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处理由市政设施引发的有关灾害和安全事故。
  (五)负责城市园林、环卫、广告设施、路灯、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事业的经营资质管理、经营许可和安全运行;负责拟订城市管理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城市管理有关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六)组织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和环境艺术管理工作;负责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审批和城市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的园林绿地率的审核认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城市环境艺术作品设置的布局规划和技术标准;负责城区环境艺术作品设置的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风景名胜区、公园、广场、绿地的管理工作。
  (七)组织指导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布局规划和分期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环卫设施配套情况。
  (八)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监督;负责城市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建筑物外装修、亮化设施及各类临时服务设施设置的审批管理。
  (九)负责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十)组织拟订城市维护资金及有关专项经费的年度使用计划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拟订城市管理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有关科技项目攻关、技术推广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局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督查、保密、安全和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受理人民来信来访,承办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投诉事项。
  (二)政策法规科
  组织起草城市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管理相关课题的调查研究;指导城市管理普法、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三)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四)计划审计科
  负责编制城市维护费用使用计划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城市管理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并监督执行。
  (五)市政设施科
  负责城市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市政公用设施的有偿使用进行审批和管理;负责城市路灯、亮化设施管理工作;负责市政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参与和市政设施有关的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组织处理由市政设施引发的有关灾害和安全事故。
  (六)市容市貌科
  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建筑物外装修、各类临时服务设施设置的审批管理;制定市容市貌管理目标;负责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参与和市容市貌管理有关的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
  (七)公用事业科
  参与拟订城市燃气、供热等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市政公用行业经营活动和安全运行,发放燃气、供热等公用行业经营许可证;拟订市政公用行业服务质量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市政公用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有关科技项目攻关、技术推广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四、人员编制
  市城市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4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13名。
  五、其他事项
  (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移交市城市管理局维护管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由建设(或产权)单位维护管理。
  (二)保留市园林绿化管理办公室,配备主任1名(副县级)。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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