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眉府办函〔2010〕1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0〕2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城乡低保对象清理核查工作 严格按照《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56号)、《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40号)和民政部、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对象清理核查和认定工作的有关通知精神,认真开展城乡低保对象清理核查和复审认定工作,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在清理核查和复审认定工作中,要规范程序,严把“四关”。一是严把审核关。乡镇(街道)对村(社区)上报的低保申请对象要逐一走访,了解家庭情况,核实家庭收入,做好详细记载。二是严把公示关。完善和严格执行城乡低保三级公示制度,采用公开栏、宣传栏等群众易于知晓的方式,对纳入城乡低保的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三是严把评议关。严格实施民主评议制度,确保评议过程的公开透明,公正严明。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听证制度。民主评议应采取无记名的方式使与会人员能自主表达意见,并当场公布评议结果。四是严把审批关。在审批时,要对照标准,着重审查资料的真实性、程序的合法性,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尽力扩大核查范围。各区、县要组织力量对城市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对农村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按照复核情况及时办理维持、提高、降低或者终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手续。 二、加强低保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进一步建立健全城乡低保资金预算和监督执行及增长机制,做好资金预算安排,努力化解城乡低保面临的资金需求压力;必须确保低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不得因上级政府加大支持力度而减少地方财政投入;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低保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挤占、挪用、截留等违规行为。严格遵循“民政部门核定对象和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银行代发到人”的工作程序,确保及时、足额将低保金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实行人工发放低保资金的,原则上须由低保对象本人领取;极少数因路程较远或年老体弱的,可委托专人代领,但须出具书面委托书,发放单位须确定专人跟踪检查代领低保金的到位情况。 三、建立健全城乡低保工作督查制度 一要深化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各区、县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等媒体,向群众宣传低保政策,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设立城乡低保举报电话,确定专人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逐一登记,认真核查,及时办结,及时反馈信息。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并实施分类管理、分类核查制度;乡镇、街道要建立城乡救助政策政务公开栏,将城乡低保政策、程序及工作流程、举报电话等向社会公开;村(居)委会要建立低保评审制度,健全申报、评议工作程序,确保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二要切实加强督查和责任追究。各区、县要细化低保工作责任,建立并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低保政策落实情况。今后市上每年要对各地低保资金的管理、发放进行抽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县重点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滥用职权发放“关系保、人情保”的,要重点筛查、清理;对执行不力引发严重问题的,要追究领导和承办人员的责任;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出具虚假证明,帮助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低保待遇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纪律责任,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惩处。 四、全面提升基层低保工作保障能力 随着城乡低保制度的全面建立和实施,城乡低保保障人数大幅增加,基层低保工作任务日益加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着眼社会救助工作的长远发展和现实需要,制定可行措施,强化经费保障,健全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加强培训教育,提高基层低保工作人员的从业素质。要科学整合和调配政府以及社会救助资源,实现社会救助资源信息共享,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体系和机制,为基层低保工作的开展创造更好的条件,确保城乡低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