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明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明政办〔2009〕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三明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全面、顺利实施。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三明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市委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要求,正确处理服务科学发展和强化环境执法的关系,切实解决当前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根据《福建省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2009年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遏制“两高一资”(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性)行业污染反弹为重点,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为实现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目标,为推动三明在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中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继续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后督察,巩固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成效。 通过开展后督察工作,对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坚决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网箱养殖、旅游、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源水体的活动;坚决取缔二级保护区内所有违法建设项目,采取严格措施,防止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污染饮用水源水体。凡是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不到位、县以上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及无关设施关闭、拆除不落实、保护区边界地理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的,一律挂牌督办。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 1.督查各县(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情况。重点整治建成运行三年后处理负荷仍达不到设计能力75%的;不能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泥达不到无害化处理处置要求的;污泥外排造成环境污染等问题。同时,对排入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进行集中整治。 2.全面整治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整治垃圾填埋场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已经投入运行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的;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群众反映强烈的;未经处理仍在直排渗滤液等问题。 (三)开展钢铁行业、涉砷行业专项检查,着力打击“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1.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符合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企业。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2.认真贯彻国家《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控制钢铁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开展钢铁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检查。摸清钢铁企业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情况。严肃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拒不淘汰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类目录的设备、工艺,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钢铁企业。重点检查炼铁工艺污染治理和烧结工艺脱硫设施及在线监控装置的安装和运行情况。 3.针对近年来全国砷污染事件呈高发的态势,各县(市、区)要对涉砷行业(硫化物、磷矿开采、选矿、冶炼;硫化工;磷化工;砷化物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重点查处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含砷废渣堆放处置不符合要求的;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备案登记的企业。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朱昌贤(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郑纪成(市环保局局长) 邓观宝(市监察局局长) 成 员:王昌发(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吴擢祥(市经贸委副主任) 马进平(市监察局副局长) 陈爱香(市司法局副局长) 林镇土(市建设局副局长) 杨建利(市工商局副局长)? 曾光荣(市安监局副局长) 黄海涛(三明电业局副局长)? 徐东海(市环保局纪检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纪检组长徐东海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精心组织,认真开展环保专项行动。? 四、部门分工 环保部门要分阶段对照工作重点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发改、经贸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并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淘汰落后企业名单。 监察机关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司法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运营的监管。 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两高一资”行业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 安全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故。 电力部门根据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求,对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5月上旬)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调查摸底阶段(5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钢铁企业、涉砷行业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掌握专项整治对象的基本情况,明确整治的重点。 (三)集中整治阶段(6月—9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于6月中旬以前完成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集中整治,于7月中旬以前完成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的集中整治,于9月中旬以前完成钢铁企业、涉砷行业的集中整治。 (四)督查阶段(8月—11月) 6—9月,市环保部门在各个整治重点阶段组织专项执法检查,督促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落实环保专项行动的要求;10月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联合督查,迎接10月份省里和11月份国家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成员部门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督查。 (五)总结阶段(10月下旬) 各县(市、区)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于10月底之前上报《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 六、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府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强化政府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广泛动员,周密部署,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要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全面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根据省里的要求,要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各县(市、区)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凡无故不能如期完成的地区,一律取消评先创优资格。 (二)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部门配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三)加强监督指导,提高工作成效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指导,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查工作方案,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后督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两高一资”行业的集中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逐级组织多种形式的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本辖区今年重点查处事项,公开查处一批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企业,对严重违法、影响恶劣的突出环境问题予以挂牌督办,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定期公布查处情况。对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以来督办的重点环境污染问题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将由上一级政府挂牌督办。要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采取综合措施,严格环境执法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对挂牌督办问题逾期未整改解决的,应追究督办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对拒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方,要实行区域限批。要严格落实绿色金融等环境经济政策,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经济制裁,努力转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要落实污染处理效果同企业收益挂钩的政策,各级环保、电力、物价、建设部门密切配合,实施电厂脱硫设施投运率和脱硫效果与脱硫电价挂钩,污水处理厂运营费与处理合格率挂钩的环境经济政策,确保整治到位。各县(市、区)要按照环保部的要求,在辖区内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中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企业监督员监督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企业守法意识的提高。 (五)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公众监督 通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促进建立健全日常环境执法的长效机制,将专项行动检查过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日常重点监管范围。建立后督察制度,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巩固整治成果,防止环境违法企业死灰复燃。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水质监管,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要将环保专项行动列入各级政府今年宣传工作重点,制定专项行动宣传计划,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披露存在环境隐患和违法排污的重大问题,不断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及时公开政府信息,以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向新闻媒体通报有关情况,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