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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头市造纸行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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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汕府办〔2010〕105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7-09生效日期:1900-01-01

印发汕头市造纸行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10〕10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造纸行业污染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九日


汕头市造纸行业污染整治方案

  今年3月,环保部华南督查中心对我市造纸企业进行督查,在检查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环保手续不齐、偷排或预留偷排管路、污染治理设施不配套或不正常运转致超标排污、“小造纸”关停不彻底等环境违法行为,据此,环保部近日发文,将我市造纸企业环境违法案列为2010年环保部第一批挂牌督办案件,要求我市对全市造纸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查处,并于今年11月底前完成督办任务。在挂牌督办期间,环保部暂停我市新建、扩建造纸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
  为按期完成环保部下达的督办任务,推进我市污染减排工作,制订本污染整治方案。
  一、 整治范围
  本次造纸行业污染整治范围以环保部督办文件点名所列违规企业(澄海区海德造纸厂、振业纸品厂、锦盛纸业有限公司、乐华纸业有限公司、溪南魏援造纸厂、广利造纸有限公司;潮阳区辉星纸品实业有限公司、恒欣纸品厂、伟佳造纸厂;潮南区井都彬湖造纸厂、井都湖西亨联造纸厂、井都丹凤造纸厂;龙湖区华氏纸业有限公司、金平区飘合纸业有限公司)为重点,涵盖全市所有造纸企业,包括废纸再生造纸和原浆造纸在内的在产制浆造纸企业,以及停产、半停产企业。
  二、 整治时间安排
  本次造纸行业污染整治从本方案下达之日起至今年11月底。其中:
  7月份为检查准备阶段,由环保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辖区内所有造纸企业逐个进行调查,查清存在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并下达整治任务。
  8—10月份为整治验收阶段,各区按规定要求开展污染整治,对照整治标准对完成整治任务企业进行验收,条件成熟一个验收一个,市有关部门加强抽查督办。各区确保按期、力争提前完成辖区内所有造纸企业整治任务,整治完成后上报市环保局复查。
  11月份为关停追责阶段,对整治无法通过验收的企业坚决关停,对整治不力的进行责任追究。全市整治任务完成后由市环保局上报环保部申请验收摘牌,接受上级环保部门的督查检查。
  三、 整治目标任务
  (一)淘汰落后产能和设备
  1、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对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由各区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或停产,强制淘汰。其中:对年产5千吨以下的造纸厂,以及年产1万吨以下排放不达标的造纸厂于2010年9月底前坚决关停;对目前年生产能力在5千吨至1万吨之间,且污染治理完全符合要求的造纸企业,强制淘汰时间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最迟在2011年底前完成关停,属地财政安排适当资金补助,鼓励提前淘汰,减少浪费。
  2、建设项目环评通过审批后分期建设,目前仍达不到设计规模的,按现已建成生产规模界定年生产量。对企业因经营原因长期生产量达不到建设规模的,按目前生产规模界定年生产量。
  3、配套锅炉不得使用手烧锅炉等淘汰炉型。
  4、关停小造纸企业按照“断水断电、拆除设备、吊销证照、清除原料”标准执行,由属地政府组织供电、水务、工商、环保等部门实施。原已关停企业按上述关停标准重新组织清理,防止死灰复燃擅自生产。
  (二)完善环保手续
  1、1999年后存在新、改、扩建行为的造纸企业,应办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手续。应办未办的由环保部门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的要依法处罚。
  2、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验收合格不得投入正式使用。
  3、2002年后建设项目,仅通过整治单项验收但未按规范完成建设项目总体环保验收的,仍应补办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手续。
  4、环保部门对合格造纸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造纸企业持证在许可范围内排污。
  (三)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1、造纸企业排污执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超标排放依法处罚并区别情况给予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
  2、造纸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规模需与企业生产规模相匹配。其中,污水处理需配套物化+生化两级处理设施,物化处理设施规模按生产设备满负荷用水量核定,生化处理设施规模按企业取水量核定。处理设施构筑物容量和处理能力达不到所需配套规模工艺要求的不予通过验收,必须停产或限产治理。
  3、造纸企业外排污水必须通过两级处理并从规范化排污口排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设有可简化处理流程的超越管、溢流口,污水不得混入雨水管。
  4、造纸企业污水处理产生污泥必须按污水处理规模配套污泥脱水干化设备,造纸污泥脱水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置,防止二次污染。
  5、造纸企业配套锅炉按标准规定高度配备烟囱,烟囱高度达不到要求的,排放限值按原标准的50%执行,对超标的依法从严处罚并限期治理。
  6、造纸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
  7、造纸企业应对厂内外环境进行清理,整顿厂容厂貌,修复污染迹地,杜绝跑冒滴漏。
  8、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责令关闭,供电单位停止供电、水务部门不予取水。
  (四)强化监控措施
  1、造纸企业新鲜用水(取水)必须安装计量设备对水量精确计量,进水量与规范化排污口排水量应基本平衡。
  2、造纸企业必须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设置,并在厂边界设置开放式检查井。
  3、造纸企业必须按《汕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在线监测废水排放量,监控给水水泵、污水处理提升泵、生化供氧鼓风机、气浮溶气空压机、加药泵或搅拌机、污泥泵、污泥脱水机等污染治理设施关键设备负载电流。污水日排放量超过4000吨的,还必须安装COD、PH项目在线监测仪。
  4、造纸企业自身没有技术能力对污染治理设施(含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设备)进行运行管理或维护的,必须与有资质的第三方签订合同,委托进行专业化运行管理或维护,保证污染治理设施及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四、整治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造纸行业污染整治行动,主要领导亲抓,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动真格见实效,确保按期完成督办任务,彻底扭转我市造纸行业散、乱、脏的局面,促进造纸行业科学发展。对履职不到位,整治不得力,对关停企业擅自供电供水,影响督办事项按期完成的,纪检监察部门要落实责任追究。
  (二)加大执法力度
  1、各区环保部门对环保部督办文件点名所列违规企业存在违法事实依法按上限从严进行处罚,对客观情况与反映事实有出入的认真调查并写出说明报告。
  2、对造纸企业开展专项检查,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增加夜间和节假日等休息时间的突击检查,对查获违法行为依法按上限从严进行处罚;连续违法拒不改正的提请政府依法关停。
  (三)做好宣传导向
  加强整治行动的宣传,一方面化被动为主动,减少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化解阻力促进整治,推进我市污染减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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