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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保实现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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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镇政办发〔2010〕143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6-15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确保实现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的实施意见
  
镇政办发〔2010〕14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苏政发〔2010〕52号)精神,确保完成今年及“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节能减排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十一五”以来,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多措并举,强势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但由于我市产业结构因素,能耗稳步下降的基础还不牢固,持续节能减排的空间已相对狭窄,工作难度加大,变数增多,总体形势还不容乐观,任务完成还十分艰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环保优先、节约优先方针,按照“两个确保”要求,下更大决心,花更大力气,果断采取强有力、见效快的政策措施,确保完成2010年及“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按照“两个确保”要求,确保完成2010年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上年下降4.3%,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上年下降10%,化学需氧量比上年削减2.2%,二氧化硫排放量比上年削减4%的目标;确保全面超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三、工作重点

  1.认真分解落实目标责任。根据省下达我市的2010年目标任务,进一步自加压力,高点定位,重新分解落实目标,与各辖市区政府签订2010年目标责任状,并逐级迅速落实到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园区和重点用能企业。7月份,组织对各辖市区政府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并将督查结果进行通报。按照国家、省相关奖惩办法,切实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实行“三个一律”:完不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地区、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一律不得提拔重用;完不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地区、相关部门和企业,一律不得参加创优评先活动;完不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一律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励。同时,对如期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地区和企业给予表彰。

  2.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备案“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认真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并实行高耗能产业规模地区总量平衡和产能替代,对项目用能超单耗、地区超总量的不予审批;对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坚决遏制“两高”行业过快增长。全力实施工业“千百亿工程”,加速培育形成装备制造、绿色化工等五大千亿级产业。大力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等五大新兴产业,努力实现爆发式增长;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提升现代服务业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

  3.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认真落实省下达我市的2010年淘汰落后水泥产能75万吨的目标,迅速分解淘汰任务,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淘汰企业名单,明确时间进度,制定激励政策措施,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确保三季度前完成淘汰计划。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强化行业监管,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引导化工企业进入园区,促进化工产业节能减排和转型升级。对违法违规设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坚决关闭;对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要坚决淘汰。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将执行范围从钢铁、水泥、电解铝等八大类高耗能行业扩大到建材、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中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加强淘汰落后产能核查,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和省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相关行业项目的环评、供地、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实行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强制性措施。

  4.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以工业锅炉节能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为重点,加快推进台泥水泥总投资2.43亿元的余热余压发电、索普集团总投资4500万元的硫酸低温余热回收等一批能形成直接节能效果的重点工程实施,年内确保实现节能10万吨标准煤以上。并选择技术先进、带动性强、节能减排效果明显的项目,创建一批节能示范工程。全面推进列入年度计划的49项重点减排工程,确保削减COD9574吨、二氧化硫14813吨。同时,加快电力行业脱硫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强运营管理,确保按时形成减排能力。发挥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引导推动作用,促进节能减排工作开展。

  5.大力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以加快构建低碳排放为特征的循环工业经济体系为目标,大力推进省、市级循环经济试点,创建一批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和企业。大力发展企业间、产业间横向共生、纵向耦合、资源共享的循环经济产业链,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促进企业最大限度地实现“三废”资源化、利用梯度化和效益最大化,努力走出一条“污染物分类治理,资源综合利用”的循环发展之路。突出太湖流域等重点地区,建材、化工、冶金等重点行业和企业,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到2010年底,确保全市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突破300家。

  6.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加强产学研合作,组织实施节能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攻关,推动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应用示范。以创建节能示范工程为抓手,大力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电机、变压器、锅炉等节能效果显著的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大力开展“绿色照明工程”,认真组织实施财政补贴节能推广计划,确保超额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严格执行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公共机构等,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积极推进专业节能服务公司与企业、公共机构等用能单位签订能源管理合同,应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7.突出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在工业领域,着力抓好冶金、建材、化工、电力等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的节能减排,深入推进国家千家、省百家企业节能行动,大力组织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效对标活动,严格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尚未进行能源审计的重点用能企业年内必须完成能源审计。同时,着力抓好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重金属污染治理等工作。在建筑领域,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2010年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100%,进一步提升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比例。在交通领域,进一步加强车辆用油定额考核,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加快淘汰老旧汽车、船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鼓励节能环保型汽车发展,推行公路甩挂运输,加快运输装备改造升级。在公共机构领域,政府机关等公共机构要发挥带头作用,加快制定实施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加快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深入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创建活动,确保2010年能耗指标在2009年基础上再降低5%。

  8.强化节能减排监管执法。加强对各辖市区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行业用电量、高耗能产品产量等情况的跟踪监测,对能源消费和高耗能产业增长过快的地区,加大能源供应调控力度。进一步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和实施有序用电方案,在保证合理用电需求的同时,坚决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彻底清理对高耗能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电价优惠政策。组织对全市82家年耗能5000吨标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专项能源监察审计,并提出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按照环保部关于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考核办法和自动监控设备考核规程,每季度开展减排监测建设体系建设督查,对减排工程进展缓慢、减排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地区,及时预警,督促整改。加大节能减排监察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用能的单位和企业实行限期整改,对不按规定整改的违法行为严厉处罚;严肃查处违规乱上“两高”项目、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滞后、减排设施不正常运行及严重污染环境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必须把节能减排作为一件大事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各辖市区政府对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市经信部门要切实加强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环保部门要深入开展污染物减排的指导检查考核工作,统计部门要扎实做好节能监测和统计等基础工作,监察部门要全面加强监察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和督促检查,确保我市实现全年、超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各项目标任务。

  2.强化监测分析,实施预警调控。建立节能减排季报制度,做好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COD和二氧化硫削减等指标的统计工作,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状况,进一步增强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加强对生产运行、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的跟踪分析,对增长过快的地区和企业,按照市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方案,及时发布分级调控指令,采取限、停等相关必要措施。

  3.加快能力建设,强化检查考核。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没有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地区,要尽快设立;已设立的要按照高于财政收入增长情况,保持逐年增加。要配齐配强节能减排管理工作岗位和人员,切实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强化节能减排监察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措施落实不力的,将按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进一步加大考核力度,对不能完成今年及“十一五”节能减目标任务的地区,严格实行行政问责制。

  4.大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各种媒体,通过组织开展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镇江节能好新闻大赛等活动,加强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民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大力组织推进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农村、学校、军营、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十项专项行动,普及节能环保知识和方法,推介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倡导绿色消费、适度消费理念,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模式。积极发挥舆论的宣传监督作用,宣传先进典型,曝光反面案例,进一步大造声势,创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参与、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良好环境。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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