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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责令牧野区政府对华兴印染厂和联达印染厂实施停产整顿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责令牧野区政府对华兴印染厂和联达印染厂实施停产整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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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新政办(2010)6号

颁布部门: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1-08生效日期:1900-01-01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责令牧野区政府对华兴印染厂和联达印染厂实施停产整顿的通知

新政办(2010)6号


牧野区人民政府:
  2009年12月29日夜,市环保局在对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中,发现你区华兴印染厂和联达印染厂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华兴印染厂排放COD浓度为481毫克/升、联达印染厂排放COD浓度为3840毫克/升,造成民生渠水质严重污染,直接影响共产主义渠出境断面达标。为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根据《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第十六条之规定,市政府责令你区政府对上述两家企业实施停产整顿。

  2010年1月15日前停产到位,停产整顿时间为3个月,在停产整顿期间,企业要制定整改方案,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和相关规章制度,未经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恢复生产。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在上述企业停产整顿期间加强督察,凡不执行停产整顿决定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联系人:陈铁良电话:3670577)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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