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 白山政办发〔2010〕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市场经济秩序,确保我市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综合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工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按照“谁审批、谁发证(照)、谁负责”的原则,有效落实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二、职责任务分工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依法查处取缔下列违法行为:无须办理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申办营业执照而未申办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办理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申办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法律、法规规定须办理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而未依法办理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许可机关又无有效的法律依据对其作出处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公安部门 负责对旅馆、印章刻制、典当、娱乐场所、营业性射击场、民用枪配售企业、信息安全产品经营、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危险化学品运输、爆破作业等须到公安部门办理许可或备案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公安消防部门 负责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负责对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营业的监督管理。查处取缔无《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工信部门 负责对从事成品油、煤炭、供电等须工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商务部门 负责对从事定点畜禽屠宰、拍卖、典当、对外劳务合作、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商业网点市场建设、报废汽车回收、二手车交易等须到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六)国土资源部门 负责对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须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勘查、开采经营行为。 (七)卫生部门 负责对从事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须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八)质监部门 负责对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进口计量器具、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等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生产企业须到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九)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负责对从事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及餐饮业须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安监部门 负责对从事煤矿生产、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及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等须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一)环保部门 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保设施、危险废物处置、排污许可证发放、放射源安全管理等须办理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二)文化新闻出版部门 负责对从事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音像制品经营等须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从事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互联网出版等)出版、发行、印刷复制,以及出版物进口等须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三)广播电影电视部门 负责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频道(频率)的开办、地面卫星广播电视接收设施的使用和安装、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广播电视节目(广告)制作经营、国产电视剧(动画片)的制作和发行、境外电视剧(动画片)的引进、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广播电视无线发射业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施工、广播电视专用架空线路上挂接收电影、音和放音设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及开办电影院、影片内容审核等须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四)交通运输部门 负责对道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城市客运及相关辅助业等须到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从事城市客运活动经营者必须持有由当地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核发的运营许可、从业人员资格证,并在核定的区域内经营,超出核定经营区域的,所持有的运营许可无效),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五)农业部门 负责对从事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转基因生物、农业机械维修等须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六)畜牧业部门 负责对从事动物诊疗、饲料、兽药、种畜禽、动物和动物产品经营、家畜人工改良等须到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七)住建部门 负责对从事建筑施工(含装修)、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园林绿化企业、供热企业审批年检等须到住建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从事物业管理、房地产估价机构、城市房屋租赁、房屋安全鉴定等须办理备案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负责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国内就业中介服务、劳务派遣等须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九)烟草部门 负责对从事烟草专卖须到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十)旅游部门 负责对从事旅游业务等须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十一)林业部门 负责对从事木制品加工、野生动物养殖等须到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十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对须到本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发现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报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企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提供水、电、互联网接入等经营条件,及时执行相关部门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应当予以核实,经核实后依法查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和举报人保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通知要求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完善机制,确保实效 (一)成立白山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工商局局长为副组长,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商局,工商局分管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办公室联络员,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建立白山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市工商、公安、消防、工信、商务、国土资源、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安监、环保、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交通运输、农业、畜牧、住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烟草专卖、旅游、林业、水务、电力、电信等单位相关领导参加。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通报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制订工作措施。各成员单位对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要认真落实并及时反馈。 (二)建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信息共享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涉及后置审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时,应当告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到后置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经营者需要办理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办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在接到抄送件后10个工作日内,指导、引导经营者办理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并将办理情况同时反馈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 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于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抄送件后应要求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将办理结果于10个工作日内抄告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 各有关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查处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立即或在立案的同时将涉嫌违法行为抄告相关职能部门。 (三)注重实效,区别对待。县(市)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整治,切实加强督促、引导和规范。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社会危害严重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依法查处取缔;对应当处罚和取缔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其它专门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及要求进行;对经整改后符合产业政策和安全要求、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要督促其限期办理证照;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所经营的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以教育为主,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或者在基层工商所已备案的农村流动商贩,不按无照经营查处;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活动,或按政策规定可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要立足于为白山经济转型服务,着眼于白山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致力于白山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坚持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相统一,做到治理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查处与转化相结合,督促、引导无证无照经营户办证办照,合法经营,促进白山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