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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关于开展全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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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盘政办发〔2010〕34号

颁布部门: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6-10生效日期:1900-01-01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关于开展全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0〕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地税局《盘锦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十日

盘锦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掌握全市生产经营性房产和土地资源的利用状况,规范税收征管,夯实税源基础,保持我市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长期稳定增长,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开展全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10年6月至2011年11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以下简称税源普查工作)。为确保税源普查工作顺利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基本原则。税源普查工作坚持依法治税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质量和效率相结合原则。通过税源普查工作挖掘税源潜力,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水平,为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和促振兴,提供长期稳定的地方财力保障。


工作目标。通过对全市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所有的生产经营性房产和土地开展实地拉网式税源普查,全面摸清全市生产经营性房地产和土地资源的利用状况,建立和完善税源数据库,实现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确保我市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长期可持续增长。


二、普查范围和工作内容


此次税源普查范围是全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所有的生产经营性房产和土地。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普查生产经营性房产和土地是否按规定填报《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是否明确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二)普查纳税人填报的《登记表》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三)普查纳税人所有的生产经营性房产是否漏报、少报房产原值和租金收入;


(四)普查纳税人所有的生产经营性土地是否漏报、少报计税土地面积,是否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盘锦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的通知》(盘政发〔2010〕5号)文件要求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


(五)普查纳税人是否足额按纳税征期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普查纳税人在取得房产和土地权属时,是否足额缴纳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等项税收。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市地税局负责税源普查的指导、监督、调度、复查、抽查和总结等项工作。生产经营性房产和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是税源普查工作的主体,市、县(区)两级财政局、国土局、房产局、公安局要积极主动配合各级地税机关做好税源普查工作。房产、土地所在地的地税机关负责税源普查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等工作。普查工作分7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0年6月)


各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税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制定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开展税法宣传。市地税局将《通告》、《登记表》在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上发布,同时在市电台、盘锦日报和辽河油田电台、辽河石油报发布。县(区)人民政府要利用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对《通告》进行宣传。


(二)自查阶段(2010年7月-8月)


生产经营性房屋产权所有人、房产出租或承租人、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实际使用人,可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登记表》,也可在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上自行下载《登记表》,并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对生产经营性房产和土地进行登记和自查,并于8月底前将《登记表》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三)普查阶段(2010年9月-2011年7月)


1.主管地税机关按国土测绘和房产等部门提供的航拍图、涉税房产和土地等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分析,标明辖区内所有房产和土地的地理位置,并结合本地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的实际情况,将本辖区划分成若干个税源普查区(片),并相应成立税源普查工作组,明确责任,对本辖区内所有的生产经营性房产和土地,逐一进行实地拉网式交叉普查。


2.对普查的土地,要核实计税土地面积和适用的地段等级以及单位税额标准是否准确;用GPS测量仪测量计税土地面积的,要确定所测量土地的纳税人是谁,应税面积、所处的地段等级和单位税额标准,测量后应由测量人员、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共同在《登记表》上签字或盖章。


3.对普查的房产,要查明该宗房产是自用还是出租。对自用的房产,应检查其固定资产等账簿,核实纳税人自查填报的房产原值是否准确;对出租的房产,要检查其自查填报的租金收入是否准确。


4.对已完成普查的生产经营性房产和土地的信息,主管地税机关要组织人员分期分批,及时准确整理和归类,并与纳税人自查的信息、纳税人原有的申报的信息进行分析和比对,及时准确调整和录入金税三期基础数据。


5.对确认无误的信息,主管地税机关要组织人员,及时按纳税人实际填报《登记表》的有关数据,及时变更金税三期基础数据,确保纳税人按期足额申报纳税,确保房产或土地信息的及时性和唯一性。


6.对普查出漏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要进行追缴,并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课征滞纳金或处罚;对纳税人在取得房产和土地时未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以及其他税收的,要一并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缴税款、课征滞纳金和处罚。


7.对占地面积大、房产数量多的大型企业、地下经营场所、城乡结合部、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的生产经营性房产和土地、征纳双方出现争议的房产和土地以及取得房屋土地权属多年而未充分利用的房产和土地,要由国土局(测绘部门)、房产局(房管部门)所有权权属确定部门牵头,地税局参加,进行重点普查。对这些地区的生产经营性房产和土地,必须采用GPS测量仪进行拉网式测量。测量后应由测量人员、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共同在《登记表》上签字或盖章。


(四)验收阶段(2011年8月)


由各县(区)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地税、财政、国土、房产、公安等部门,对税源普查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由各县(区)地税分局向市地税局上报税源普查工作总结。


(五)复查阶段(2011年9月)


由市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市地税、财政、国土、房产、公安等部门,对全市税源普查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和验收。对所辖的各县(区)地税分局税源普查情况进行实地抽样核实,核实的比率不得低于20%。


(六)总结阶段(2011年10月-11月)


市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税源普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表彰,并下发通报,同时向市政府和省地税局上报全市税源普查工作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税源普查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时间跨度长、工作量大,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和工作协调,要将税源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程进行研究和部署。市、县两级地税局、财政局、国土局、房产局、公安局等部门要分工负责,齐抓共管,依法推进,共同做好税源普查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地区的税源普查工作。地税、财政、国土、房产、公安等部门也要成立普查工作联合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普查工作。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的工作机制,认真制定本地区税源普查实施方案,指导、组织和实施税源普查工作。各县(区)地税分局的有关科(室)、数据管理中心和监察科等作为税源普查办公室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责,做好日常工作。


(二)明确各部门责任,强化各部门配合。市县(区)两级地税、财政、国土、房产、公安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要加大普查征收和查处的力度。


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2010年8月末以前,将所有涉及纳税人的土地相关信息和完整的数据资料、纳税人在籍土地的土地权属状况、土地利用情况 、航拍图或卫星地图和市县边界、辽河油田与毗邻市县边界等相关资料,准确无误地提供给市、县(区)两级地税部门。


2.市、县(区)两级财政部门要确保税源普查工作所需经费,对在税源普查工作中所需要购置的GPS测量仪(含辅助设备、器材)、各种宣传资料、印制各种登记表(报表)的费用要给予解决。


建立奖励制度,对通过这次税源普查并在普查阶段所查补的滞纳金、罚款,按100%的比例用于表彰、奖励和补助(误餐和野外)所有参加税源普查工作的地税、财政、国土、房产和公安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3.房产部门要在2010年8月末以前,将所有涉及纳税人生产经营性房产的相关信息和完整数据资料、纳税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房产出租或承租人,所在的县(区)、街道以及自用、出租或承租等资料提供给市、县(区)地税部门。


4.公安部门应与地税部门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协助地税部门开展普查工作;严厉打击涉税犯罪,对于拒绝或阻挠税务机关依法检查、核实或核定税额者,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充分发挥社会综合治税作用,确保普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精心组织。各县(区)政府要召开专题会议对税源普查工作进行部署。充分利用当地各种新闻媒体、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等场所开展税源普查的宣传和有关政策指导工作,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要加强对普查工作的指导和调度。主管地税机关要按照税源普查的阶段性工作要求,每月向市地税局上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统计表》。


(四)责任追究。对各级税务机关及有关工作人员在税源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未开展税源普查工作或未按期完成税源普查工作的、未对金税三期《登记表》进行及时更新的、税源普查验收合格率、复查合格率、抽查合格率达不到100%的,市地税局要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责任单位和个人评先选优资格,对相关人员调离现任工作岗位。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税收政策的,按《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国土、房产和公安等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在税源普查工作中不积极主动配合工作或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按《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确保质量。各县(区)政府一定要强化领导、明确责任、严肃纪律;要坚持依法治税,及时反馈和解决税源普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进行总结和推广,确保高质量地完成税源普查工作。


附件:盘锦市税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盘锦市税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 高科(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老颜武(市政府副秘书长)、蒋景晨(市地税局局长)


成 员 王岩(市财政局局长)、赵佐宇(市国土局局长)、李体昌(市房产局局长)、宫锡强(市公安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负责此次税源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部署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办公室主任蒋景晨(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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