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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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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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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葫政发〔2010〕17号

颁布部门: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8-06生效日期:1900-01-01

葫政发〔2010〕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0〕1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水利普查工作的重大意义

水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市情市力调查,是国家、省环境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组织开展好我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查清全市河流基本情况,掌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现状,摸清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了解水利行业能力建设状况,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制定水利发展规划,夯实水利管理基础,建立全市基础水信息平台,增强水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抓紧制订本地区水利普查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普查组织机构要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总体方案及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结合本地区实施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普查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普查任务,细化普查要求,健全工作机制,落实普查责任,做好分工和进度安排。

本次普查的对象为我市境内所有河流和水利工程的基本情况,经济社会用水、河流治理和保护、水土保持、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以及灌排工程和地下水取水工程专项普查。普查标准时间点为2011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1年度,普查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按照国发〔2010〕4号文件要求执行。

三、切实落实水利普查经费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水利普查组织机构要按照经费分担原则,依据普查实施方案,科学预算本级水利普查经费需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分年度预算,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分期拨付使用。

四、尽快建立各级水利普查组织机构

市政府决定成立全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市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各项普查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水利普查工作的领导。2010年8月1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水利普查前期准备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人和联络人,并将有关人员名单报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10年8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要组建本级水利普查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水利普查工作。

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3113025。







二○一○年八月六日    





附件:

葫芦岛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张海平 副市长

副组长:王少文 市政府副秘书长

静大成 市水利局局长

冯立忠 市统计局局长

成 员:张永林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付兴奎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刘校光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左 政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忠平 市环保局副局长

王铁明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刘国祥 市农委副主任

刘 勇 市统计局副局长

刘志新 市民政局副局长

刘忠义 市水文局副局长

赵书声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助理

范 明 葫芦岛军分区后勤部助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静大成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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