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实施意见 潭政发〔20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贯彻实施,认真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使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得到有效遏制,根据公安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公通字〔2010〕16号),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0年至2012年在全市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以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为着力点,力争通过三年努力,使社会防控火灾水平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得到提升,火灾危害大幅减少,将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打造成惠民利民的“民心工程”,为湘潭经济社会的发展打造坚不可摧的“防火墙”。 二、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加强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设 (一)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建立完善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消防工作调度会,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总结部署消防工作任务,分析研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要切实履行在经费保障、设施建设、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等方面的工作职责,对公安机关报告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及时核实,督促整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要针对消防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大力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知识宣传和教育培训。 (二)落实监管责任,实行部门消防管理分工负责制。各级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要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公安、安监、建设、工商、质监、文化、旅游、人防等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严把“准入关”,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卫生、广电、体育、旅游、文物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对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火灾隐患严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性场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须依法查处并函告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由其依法暂扣或吊销其有关证照。各社会单位要严格执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要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积极推进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全面提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意识和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落实消防设施建设责任,提高城乡抗御火灾能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凡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规划要及时组织修订;凡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城镇改造,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三合一”场所、务工人员聚集地等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 (四)落实检查考评责任,建立完善消防工作考评和责任追究机制。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城市等考评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将消防工作列入政府及有关部门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每年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组织考评验收并将消防工作任务纳入政务督查内容,定期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政府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每年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进行考评。依法加大对不依法行政、工作失职渎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等行为的追究力度。 三、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 (一)提高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水平。建立“多警联勤”机制,形成整治火灾隐患合力。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主动分析研判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针对突出问题持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其它警种进行消防业务指导;治安(户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公安派出所开展第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管理和初起火灾扑救,社区民警负责本辖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内保部门负责配合消防部门督促本系统列管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做好消防工作;刑侦部门与消防部门协作调查有人员死亡的火灾、社会影响大的单位和部门发生的火灾、有放火嫌疑的火灾。组建消防保安分公司,向第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消防控制室派驻(或转岗)消防保安员,共同对保安员进行消防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单位内部消防安全检查。市公安局要制定考评和奖惩办法,定期对各县(市)区公安(分)局、相关警种开展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消防工作不达标的,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降级或取消评定一级公安派出所资格。 (二)提高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水平。要健全消防监督机构,配齐消防监督人员,每个公安派出所要明确1名分管消防工作的副所长、1名消防专职民警、2名消防协管员。积极探索、完善合同制消防文职雇员工作制度,允许经消防培训考试合格的消防文职雇员参与消防检查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大力加强消防监督执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全面推行网上执法。深化警务公开,向社会公开消防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进度、结果,增强执法透明度。加强执法中的廉政建设和信访工作,集中整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消防执法的公信力和满意度。配齐消防监督检查装备,提高消防监督检查技术含量。开展消防监督执法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定期对消防监督人员和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业务培训,全面提升消防执法能力和水平。2010年全市公安派出所要全部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学习培训。 (三)提高消防宣传教育水平。要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常态化工作机制,不断创新方式方法,丰富内容,加大投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消防宣传,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继续深入开展消防宣传“五进”活动,在主流媒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和逃生自救能力普及活动;充分利用户外公益广告位免费进行消防公益宣传;全面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开展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提高社会消防从业人员素质;充分发挥消防站等教育基地作用,加大社会消防宣传力度。从2010年起,建设互联网公共消防服务平台、短信平台,向社会发布火灾预警信息,开展网络消防宣传教育和在线消防咨询。 (四)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水平。要针对新时期消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和模式;深化消防爱民实践活动,不断推出便民利民措施,积极开展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指导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推行消防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落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消防安全检查人员职业资格证制度;积极培育和规范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社会消防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作用,将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纳入信用等级评定、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的内容,推动单位自觉做好消防工作。2010年,全市第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部完成消防安全等级评估工作。 四、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一)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要组建消防安全巡防队伍,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落实员工岗位消防责任;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限时消除。 (二)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单位要建立志愿、“保消合一”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火情,员工能按职责分工及时到位、有效处置。志愿消防队接警后能迅速出动,控制火势蔓延。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要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熟悉消防设备,并熟练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 (三)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员工普遍掌握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单位要明确疏散引导人员,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四)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要加大培训力度,构建面向政府、部门和社会单位的三级培训网络,重点培训“四个能力”建设的组织者、协调者、指导者和社会单位自身建设的行家里手。要落实消防教育培训制度,员工普遍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 按照“分类别、分层次,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先选取不同类别的单位进行重点培育,总结推广示范建设经验。要制定“四个能力建设”考核验收细则,由公安、消防、安监、工商、文化等职能部门联合督导验收,确保建设质量。2010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1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2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基本达标。 五、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 (一)实行“网格化”管理,夯实组织建设基础。要探索和实践“网格化”管理模式,坚持“四抓三防”,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行政村要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推行“网格化”管理,以社区(街道)、行政村为单元细分若干个管理网格,形成基层消防管理合力。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牵头,综治办、派出所、安监办、工商所、社区(行政村)等负责人和消防联络员组成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1名消防安全管理员或安监员具体负责辖区消防工作。 (二)抓好“面、点、片、线”,夯实群防群治工作基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领导抓“面”。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负责辖区的消防工作,定期组织、检查、督导辖区消防工作的开展。社区(行政村)抓“片”。负责履行制定防火公约、开展防火检查、进行消防宣传的法定职责,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定期向居(村)民发放消防宣传资料,纠正消防违法违章行为。辖区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组织人员扑救。在每个社区(行政村)设1名安监员协助开展隐患排查和消防宣传。行业系统抓“线”。职能部门积极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强化管理、落实制度,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公安派出所、治安巡防队按照职能抓“点”,落实基层消防监督责任,在做好治安防范工作的同时,开展隐患查纠活动,保安人员协调做好所在社区和单位的消防工作,开展消防巡查,实现对火灾隐患和初起火灾的动态防控。 (三)抓好“人防物防技防”,夯实设施建设基础。组织好乡(镇)、街道办事处多种力量参与消防工作,通过开展消防检查、消防宣传、查纠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加强辖区内消防设施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和保养好室内外消火栓,按照规定配备灭火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按要求设置,对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移动消防器材按照规范要求督促配备到位。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对木结构等易燃建筑集中、连片的村庄,要结合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进行治理,建设消防水源,打通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增强火灾抗御能力。 (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夯实队伍建设基础。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任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与乡镇、街道办事处筹措消防经费,确保消防队伍、消防车辆、消防装备到位。设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设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使其承担防火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能;没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立群众参加的志愿消防队。2010年,全市30%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成乡镇专职或志愿消防队。2011年,全市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乡镇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建成率要达到80%,2012年年底前,全市所有乡镇、村庄、社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成专职或志愿消防队伍。有条件的建制镇专职消防队可配备微型消防车等必需的灭火救援装备。 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推进“四个能力建设”是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需要,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要将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纳入行业系统管理内容,建立和完善联动工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逐级签订责任状,督促社会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村组落实监管责任。要加强工作检查和督导,确保取得实效;要将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纳入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的绩效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进展迟缓、成效不明显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并依纪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