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湘潭市2009~2013年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9〕35号 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市卫生局《湘潭市2009~2013年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已经省卫生厅审核,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七月三日 湘潭市2009~2013年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市卫生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为加强医疗机构设置的宏观控制和有效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医疗卫生综合服务能力,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使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达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配置、有序运行的目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和《湘潭市卫生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分析 (一)全市概况 湘潭市辖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雨湖区、岳塘区五个县级行政区,总面积5015平方公里,2008年底全市总人口293.9万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377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083元(见附件1)。 (二)市民主要健康指标 2008年,全市人均期望寿命73.42岁;婴儿死亡率为6.43‰;孕产妇死亡率为14.96/10万;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为90%(见附件1)。居民死因谱:导致我市居民死亡的前五位的疾病是:心血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损害和中毒、呼吸系统疾病或消化系统疾病。 (三)卫生资源现状 1. 医疗机构。2008年,全市共有医疗机构2594个(见附件2)。综合医院46个,其中三级医院1个,二级医院11个,一级医院8个,未定级医院26个。专科医院8个,其中精神病医院1个,在湘潭市第五人民医院、韶山医院、湘潭县人民医院、湘乡市人民医院内各设传染病区1个。未设儿童医院和老年病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6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6个。妇幼保健机构6个(保健院3个、保健所3个)。医疗紧急救援指挥中心1个。中心血站1个,下设中心储血点2个。乡镇卫生院55个。村卫生室1329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3个,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2个、社区卫生服务站1个。门诊部186个。诊所559个。医务室368个。 2. 卫生人力资源。2008年底全市共有卫生技术人员11644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4992人,执业护士3609人。每千人有卫生技术人员4.0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2.0人、执业护士1.0人(见附件3)。 3. 医院床位。2008年全市医疗机构开放床位9506张,平均每千人拥有医院床位3.0张(见附件3)。 4. 固定资产和设备。2008年全市医疗机构固定资产为23.52亿元,其中万元以上仪器设备57171台(件),50-100万元仪器设备143台(件),10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87台(件)。 5. 医疗服务。2008年全市总诊疗人次为638.78万,其中门诊人次568.87万,急诊人次40.16万,家庭医疗服务人次11.6万,其他出诊诊疗人次18.15万。出院人数为27.87万。病床使用率72.14%,出院者平均住院日为8.6天(见附件4)。住院危重病人抢救成功率为89.51%。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医疗资源布局不合理。大部分医疗资源集中在市区和县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资源和乡村卫生资源基础薄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匮乏、医疗水平不高。 2. 医疗资源利用不平衡。城市大医院承担了大量基层医院可以诊治的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工作,造成医疗服务利用相对集中在高层次、高成本的医疗机构,而基层医疗资源利用率不高。 3. 有影响的医学专科少,竞争力不强。高素质的学科带头人少,博士、硕士研究生比例低,低学历人员比例大;临床一线护理人员没有达到规定比例要求。 4. 民营医疗机构层次低。现有的民营医疗机构大部分为门诊部和个体诊所,人员素质较低、流动性大,诊疗水平不高。 (五)医疗服务面临的形势和主要任务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健康知识普及率不断提高,人们开始树立“健康消费”的观念,健康和亚健康人群将成为新的医疗保健服务群体;居民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将呈现多样化,医疗服务既要保障基本医疗,又要满足特殊医疗需求;重大传染病仍在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新发传染病不断发生,如近五年来所发生的非典、人感染禽流感、人感染猪链球菌病、EV71型病毒手足口病、甲型H1N1流感等;老的传染病医疗防治水平亟待提高,如艾滋病、结核病、病毒性肝炎等;受环境和不良生活方式的影响,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糖尿病等重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已成为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防治任务十分艰巨;人口老龄化的形成,要求尽快建立老年疾病的预防、保健和康复体系;口腔保健和口腔疾病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儿童和妇女保健是提高我国人口素质的重要保障,应受到高度重视。 二、设置规划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湘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为指导,加强卫生行业管理,医疗机构的设置以“控制总量、调整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为总原则,通过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从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的医疗服务保障体系,使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方便、价廉、快捷、优质、高效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为我市建设“两型社会”的目标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设置原则 1. 坚持以农村、社区为重点的原则。以乡村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机构建设为重点,保证全体城乡居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严格控制城区(含县级市城区和县城)医疗机构数量的增长。 2. 坚持可及性原则。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易于为城乡居民服务。 3. 坚持中西并重的原则。做到中医、中西医医疗机构合理布局和资源优化配置。 4. 坚持整体优化原则。充分发挥医疗资源的整体功能,合理配置,避免重复设置和资源浪费。 5. 坚持分级原则。合理规划医疗机构的规模和功能定位,大力发展基本医疗服务,从严控制二、三级医院设置。 6. 坚持医疗资源投资多元化原则。吸引社会资金和外资进入医疗服务领域。 (三)总目标 随着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的推进,在现有医疗资源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增长、人群发病率、医疗资源利用率等因素,到2013年,全市居民健康指标和医疗资源实现以下目标: 1. 人均期望寿命高于全省人均期望寿命。全市婴儿死亡率低于8.0‰,孕产妇死亡率低于30/10万。 2. 每千人拥有卫生技术人员4.0人,其中高级职称达到4.5%,中级职称达到25%。每千人口拥有执业医师(助理执业医师)2.1人,拥有执业护士1.1人。 3. 每千人拥有医院病床4张。市级医院病床使用率达到75%以上,县级医院病床使用率达到65%以上。 4. 在确保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提高全市医疗技术水平。引进高学历高技术高职称人才,提高卫生技术队伍素质。加强医疗应急能力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和日常医疗急救的能力。加强临床重点医学专科建设,建成市级重点医学专科15-20个,省级以上重点医学专科3-5个。 5. 实施科技兴医战略,重视医学科学的发展,以医学科研促进临床医疗的发展。 (四)机构设置 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各级政府必须办好为社会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能够保证自然灾害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救治需要、代表区域医疗技术水平、区域内最有实力的综合性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医院、传染病医院(病区)、急救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市本级还应举办精神病医院、血站、紧急救援指挥中心等相应机构。(见附件2)。 1. 综合性医院56个。 (1)三级医院3个:其中雨湖区、岳塘区、昭华新区区域内各设1个。 (2)二级医院13个。 (3)二级以下医院38个。 2. 中医和中西结合医院4个。 (1)三级中医医院1个,市中医院。 (2)二级中医医院3个,湘乡市、湘潭县、韶山市各1个。 3. 医疗紧急救援指挥中心1个。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和紧急医疗救治的需要,建设好市紧急救援指挥中心、120网点医院、县级医疗救治分中心。 4. 采供血机构1个。市内设市级中心血站1个,建设好湘潭县、湘乡市中心储血点各1个。 5. 妇幼保健机构6个。市本级和5个县(市)区各设妇幼保健机构1个,其中保健院3个,保健所3个(韶山市、雨湖区、岳塘区各1个)。 6. 专科医院(病区) (1)传染病病区4个:市本级、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各设1个。 (2)口腔医院2个:市本级设口腔医院2个。 (3)精神病医院1个:市本级设精神病医院1个。 (4)老年病医院(托老医院)1个。引进社会资金设置。 (5)根据社会发展和市民的需求,逐步建设和完善心脑血管病、糖尿病、肾病、康复医疗、临终关怀等特色专科或专病医院。 7. 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 (1)乡镇卫生院55个。 (2)村卫生室1633个,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1个。 8.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0个。 (2)社区卫生服务站20个。 9.社会办医疗机构 (1)医务室282个。 (2)门诊部186个。雨湖区10个,岳塘区19个,湘乡市143个,湘潭县14个。 (3)严格控制诊所增长数量。城市两区非政府办医疗机构其总量增长5年内控制在21个以内(即5%),特别是原则上不新设置口腔专科医疗机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和管理 卫生事业是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公益事业,基本医疗卫生具有很强的公益性质。各级政府要不断增加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按照国家财政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要求落实补助政策,并随着财政经常性支出而同步增长。 (二)推行医疗机构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分行政隶属关系,不分所有制形式,都要按照本规划的总体要求,对区域内全部医疗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审批、调整、监督、评价,依法进行全行业管理。 (三)合理配置、调整医疗资源 卫生行政部门要通过实施本规划,合理配置、调整医疗资源,引导医疗机构以人民健康需求为导向,走注重质量和效益、以内涵建设为主的发展道路,促进医疗服务供需平衡,实现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要加快中小型医疗机构功能的调整,鼓励、引导二级以下综合医院发展专科或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医疗服务需求,鼓励发展有一定规模和水平的专科医疗机构;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及时调整乡镇卫生院布局,充实和发展村卫生室,不断完善农村医疗服务网络。 (四)强化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要求,以本规划为指导,以机构和人员准入管理为核心,建立和完善审批制度,强化监督管理。 1.加强医疗机构的准入管理 (1)城市两区范围内非政府办医疗机构的设置统一由市卫生局审批和登记注册,市卫生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其他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权限进行审批。 (2)各县(市)区卫生局在对设置的医疗机构核发《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的同时,应报市卫生局备案。 2.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准入管理。依据《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从事临床工作的医生、护士和乡村医生,必须取得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和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并按规定注册。严禁非卫生专业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 3.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分工做好所辖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违规执业的医疗机构和执业人员要坚决依法处理。要加大医疗市场整顿力度,健全医疗监督执法机构和队伍,坚决打击无证行医,规范医疗服务市场。 (五)促进多元化办医 在本规划的框架范围内,医疗机构的具体设置,要遵循市场调节机制,引导社会资金依法创办医疗卫生机构,实现医疗机构投资主体多元化。要进一步深化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鼓励多渠道投资,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发展医疗服务事业。 (六)强化人才培养 要在加强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同时,调整人才结构,优化卫生人力资源配置,重点培养和引进学科带头人以及职业化的卫生管理人才。要建立全科医师、专科医师、医技人员、护理人员、乡村医生的分类管理、考核和评价制度。要强化质量意识,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的控制体系,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诊疗行为,不断加强医疗质量监督和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四、规划的评价和修订 本规划经湖南省卫生厅审核、湘潭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湘潭市卫生局组织实施。湘潭市卫生局定期召开规划评价会议,对组织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分析、论证、修订和完善,每5年对湘潭市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进行一次全面修订。 各县(市)区要按照本规划,制订本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报市卫生局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