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属地化管理的通知 日政发〔2010〕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属地化管理,切实加强对全市污染源的环境监管,构建和谐安全的生态环境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职责,确保污染源监管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要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切实履行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职责,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环境保护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制定环境综合整治目标和措施,提高污染防治水平,消除环境风险隐患,以环境保护成效提升经济增长质量。 各区县、日照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依法行使好对辖区内除市环保局直管企业外所有污染源的环保监管职责,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要根据污染源的种类、分布和特点,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环保监管措施,确保监管到位。公安、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国土、海洋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监管职责,积极主动地对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是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法人代表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主动接受当地政府部门监管,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履行环保义务,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切实加大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力度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要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防治污染的对策和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大环保投入,强化流域区域污染防治,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不断改善水环境和城市空气环境质量。建立环境安全防控体系,严格按规定对辖区环境保护情况进行专门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环境保护情况。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情况下,要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定期公布辖区环境质量状况,强化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坚持环保第一审批权,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要加大污染减排力度,强化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管理减排三项措施,坚决完成减排各项任务目标。 市环保局负责直管企业的环保监管,同时,要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定期组织开展各类环保专项执法行动,加大督察稽查力度。各区县、日照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组织拟定环境保护规划,提出污染防治方案,分解任务,分清责任,报请政府(管委)组织实施。要加强源头控制,实施新建项目环境风险评估制度,深入开展环境隐患排查,建立环境风险源动态管理档案,完善环境预警体系,提高环境事件快速反应能力,做细、做实环境安全防控工作。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强化对辖区内各类污染源的污染防治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各类信访案件,认真解决环境热点难点问题,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各级公安、监察、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国土、海洋渔业等部门要加强配合与协作,尽职尽责地完成分工任务,共同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三、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要继续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奖惩。对因行政不作为而未完成环保任务和环保目标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追究相应责任;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或干扰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要坚持以人为本、环保优先,认真落实环保工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环保工作的组织领导,深入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扎实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认真解决制约环境保护的难点问题和影响群众健康的重点问题,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