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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上海世界博览会期间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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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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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农办医[2010]22号

颁布部门:农业部办公厅

法律效力:部门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4-13生效日期:1900-01-01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上海世界博览会期间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的通知

农办医[2010]22号


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召开在即。为进一步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世博会期间不发生重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各地要深入学习贯彻《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和我部出台的相关配套规章,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兽医实验室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力抓好世博会期间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加大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法规宣传和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兽医实验室设立单位和工作人员法律知识水平和守法意识。

二、切实落实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实验室设立单位是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度,把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单位、落实到具体工作人员。各地要督促兽医实验室加强内部管理,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严肃工作纪律。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的,要及时整改。

三、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保藏、使用等活动监管。各地要监督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对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实行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保藏设施,防止保藏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被盗抢或丢失泄漏。要完善管理措施,明确领取和使用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单位及个人的责任,防止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外流。

四、认真做好应急准备和值守工作。各地要制定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监督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设立单位完善预案和应急准备工作,做到一旦发生安全事件,能够及时妥善处置。要健全落实世博会期间应急值班制度,遇有突发事件,应立即按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五、开展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各地要按照我部关于动物病原微生物管理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重点检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安全保障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以及实验活动、动物病料管理、菌(毒)种保藏管理等情况。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限期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请各地兽医主管部门于4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报我部兽医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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