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工商评审字[2001]第357号

颁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1-12-07生效日期:1900-01-0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通知
 
工商评审字[2001]第357号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第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2月1日起,当事人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停止执行《商标评审规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7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于2001年12月1日前受理的重新评审申请,经审核申请事由不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核申请事由成立的,应当撤销已经做出的决定、裁定,重新做出决定、裁定,并通知当事人。
  现予公布施行。

                        
二00一年十二月七日

同地区相关
无相关记录
同专业相关
无相关记录
同行业相关
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