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州政办发 [2010] 5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州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湘西自治州委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州发〔2010〕12号),设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州建设局的职责划入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州交通运输局。 (三)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四)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和村镇建设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加强和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牵头推进新型城镇化战略工作。拟订全州推进新型城镇化、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编制全州城镇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府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和资金监管。指导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规范保障性住房的经营管理。 (三)拟订适合州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州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四)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州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对城乡规划的审核和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审核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乡规划的执法和监察。 (五)组织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及其相关的管理制度,制定和发布我州工程建设地方标淮、工程建筑工法、地方定额及其具体实施办法和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拟订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指导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的实施。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营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七)指导和管理全州建筑活动。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法律、法规,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勘察设计咨询、工程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州直单位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指导监督全州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劳保统筹、工程监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八)指导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和公用设施建设、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州风景名胜区的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州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审核世界(国家)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承担全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勘察设计、工程质量安全及其开发和利用。 (十)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及农村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州重点镇建设,组织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全州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进步的责任。组织制定全州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制定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新技术开发利用,管理行业科技成果。 (十二)组织实施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重大减排项目实施,推进城镇减排。 (十三)拟订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建设系统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和参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开展全州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全州城乡建设档案的指导和管理;组织和参与重大调研及拟订建筑行业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全州建设行业的重大经济技术政策;承担建设行业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建设行业法律法规的咨询、清理、汇编工作;承办本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指导全州建设系统法制教育宣传培训、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住房保障科 指导全州住房保障工作;拟订住房保障的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廉租住房资金的筹措、计划安排和资金监管;指导全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指导城市棚户区改造;指导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的经营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州住房保障信息系统。 (三)建筑管理科 研究提出建筑业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及相关法规;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建设项目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归口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工程定额和造价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及人员管理等规章制度的制定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等单位及人口的资质资格管理;指导归口建设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检验检测等单位的资质资格管理及有关执业资格注册管理;负责全州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组织、参与建筑市场专项整治和执法监察;组织、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四)城市建设管理科 拟订全州城市(含县城)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改革措施、管理规章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监督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工作;指导城市供水、节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指导监督城镇排水及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供水、节水、供气、热力、城市道路桥梁、照明、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营和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和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拟订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定额标准;参与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参与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五)村镇建设管理科 指导镇(不含县城)、乡、村庄规划的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州小城镇、集镇和村镇建设工作,指导和组织重点镇建设。 (六)建筑节能和科技设计科 拟订全州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及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建筑节能、科技重点项目和示范工程;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计划;管理行业科技成果,负责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工程建设工法;指导无障碍建设工作;组织对外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研究提出全州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场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全州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审定、编制和推广;拟订各类房屋建设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及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工作;指导勘察设计专业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 (七)计划财务科 负责本局各行业各项资金管理,会同相关科室调配年度各项资金并监督执行;负责局机关政府采购管理;负责局系统与局机关年度部门预算、年终决算及局财务工作并监管国有资产;参与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和产业经济政策研究;指导监督局直属单位、局管社会团体的财务活动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八)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教育培训、保险福利等有关工作;拟订全州建设行业人才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综合指导局管各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申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土建工程专业技术职称报考、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考核和职业技能岗位资格考核;负责全州建设行业教育培训管理工作。归口管理有关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21名,暂配行政周转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1名;科长8名,副科长5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原设“三总师”暂予保留过渡,今后不再设置。 (二)管理州城乡规划管理处、州风景园林管理办公室、州建筑规划勘察设计院。 (三)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房地产业管理局有关行政管理的职责,划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留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房地产业管理局,其机构级别、编制性质等维持不变。 主要职责:在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导下,贯彻执行房地产业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州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法规,指导规范全州房地产市场;拟订住宅建设、房屋拆迁、危房鉴定、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房地产评估、房地产中介、物业管理、白蚁防治相关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州住宅建设和住房供应体系政策的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的审批上报和监督管理;指导全州房屋产权产籍工作;指导全州房地产业执业资格管理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湘西自治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湘西自治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