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 德政办发〔20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学前教育改革,解决学前教育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学前教育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发展学前教育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学前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学前教育发展目标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起始阶段,良好的学前教育对人的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目前,我市学前教育薄弱,办学体系不完善,保障机制不健全,教师队伍不稳定且总体素质亟待提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科教兴市”战略的重要举措和紧迫任务,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扩大优质资源,全面提升质量,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全市学前教育发展的目标是:力争3—5年,学前3年儿童入园率,城区达到95%以上,农村达到85%以上;学前1年儿童入园率达到99%以上。各县(市、区)按照省有关标准建设1处实验幼儿园;每个乡镇(街道)按照省有关标准建设1处中心幼儿园,全市中心幼儿园省级认定通过率达到30%以上,省级示范幼儿园达到5%以上,市级一类幼儿园达到80%以上。村集体联合举办的幼儿园和学校附设的幼儿园达到《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基本条件》的要求。在全市形成县(市、区)实验幼儿园为示范,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为骨干,村集体联合举办幼儿园与学校附设幼儿园为主体,个人办园为补充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 二、强化职责,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学前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市级政府负责统筹制定全市学前教育发展总体规划、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县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学前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乡镇(街道)要办好中心幼儿园,并扶持村办幼儿园发展。村(居)组织要充分利用自身条件,发挥好在学前教育中的作用。 教育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学前教育的方针、政策,制订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做好办园资格审批注册和办园许可证的颁发。幼儿园取得办园许可证后,其它部门方可为其办理相关证件。建设和规划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合理确定幼儿园布局,制定建设标准和审批、验收等管理办法,加强对小区配套幼儿园(所)的建设。编制部门负责核定公办幼儿园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好幼儿教师参加社会保险,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民政部门做好公民个人举办幼儿园的法人登记工作。卫生部门负责拟定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和疫病防控工作。物价部门会同教育和财政部门,核定各级各类幼儿园收费标准,并做好收费监督管理工作。财政、发改、经济、公安、文化、体育、广电、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托幼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前教育工作。 三、加大投入,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建立财政支持、举办者投资、幼儿家长交费、社会捐资、幼儿园自筹等多元投资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经费投入,做到逐年增长。各县(市、区)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要保障公办幼儿园基本建设、正常运转以及在编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扶持和发展经济欠发达农村地区的学前教育事业。乡(镇)财政预算要安排发展学前教育的经费。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园。 (二)加强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学前教育事业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幼儿园的收费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三)建立经济困难家庭幼儿入园资助制度。各级政府要将学前幼儿资助纳入政府教育资助体系,对困难家庭幼儿入园相关费用给予补助。有条件的幼儿园要对困难家庭幼儿的有关费用予以减免。 四、落实政策,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一)加大教师补充力度。对全市政府办幼儿园进行核编定岗,按照编制标准配备教职工,满足办园需要。政府办幼儿园新增教师所需编制从当地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各县(市、区)每年要拿出部分编制名额,用于招考学前教育专业大中专毕业生充实到农村公办幼儿园。 (二)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幼儿园教职工一律持证上岗。要健全幼儿教师培训网络,将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继续教育规划,落实培训经费,确保培训实效。 (三)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各县(市、区)根据人均收入水平情况,建立幼儿教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五、加强领导,确保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一)完善学前教育管理和激励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调整充实托幼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门的学前教育管理机构,配足专(兼)职行政管理干部和教研人员,研究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开展学前教育先进县(市、区)、先进乡镇(街道)评选活动,定期对学前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二)规范办园行为。加强对当地学前教育的指导和管理,切实防止和纠正幼儿园“小学化”教育倾向,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或以营利为目的的实验和活动。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无办园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 (三)加大对学前教育督导力度。要把学前教育纳入教育综合督导内容,积极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将评估结果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门的考核依据之一,并向社会公示。 (四)营造良好的学前教育发展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学前教育的重要作用和有关政策,使社会各界了解学前教育发展的基本要求和规律,形成全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确保全市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如期实现。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