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干线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干线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新政办[ 2009 ] 86号

颁布部门: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5-26生效日期:1900-01-01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干线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 2009 ] 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干线公路路政管理,确保我市干线公路完好、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乡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公路用地为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1.5米的范围。
  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为过村镇路段中心线外两侧27
  米,非过村镇路段中心线外两侧50米。
  三、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建、扩建、重建。
  四、各县(市)、区政府土地、城建、规划等部门不得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批准征用土地、划定宅基地和办理任何建筑审批手续;不得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规划方案在报政府批准前,应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已经批准规划而未建设的,应退出建筑控制区重新规划。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土地、城建、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清理,对拒不自行拆除的应当依法强制拆除。
  六、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设置障碍、堆放物品、修车洗车、焚烧秸秆、倾倒垃圾、挖填边沟、摆摊设点、集市贸易、种植作物、放养牲畜、挖沟引水和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水、污物及其它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违法行为。
  七、对运载散装易遗洒、掉落或者漂散物品(如麦秸、白灰、柴草、碎纸、沙石、垃圾、土、煤等)的车辆,应加盖网罩或采取其它防护措施,不得抛洒污染公路。未加盖网罩或采取其它防护措施造成污染公路的,应负责清除或承担清理费用。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线、悬挂物品,不得任意砍伐、偷盗、损毁公路、花草、林木。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路用地设置非公路标志、开设平交道口、设立电线(灯)杆、通讯杆,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确需设置、架设、埋设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十、因修建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十一、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十二、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十三、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长、限宽、限高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内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沿线乡(镇)政府和交通、公路、安监、财政、国土、城建、工商、公安、规划、城管等部门成立联合督察小组,对破坏、损坏公路、公路设施及影响公路畅通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十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与干线公路沿线乡(镇)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乡(镇)政府主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在辖区内出现破坏、损坏公路、公路设施及影响公路畅通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有纵容、包庇现象的,按有关规定追究乡(镇)政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十七、市政府组织有关单位成立督察组,对全市干线公路进行督察,发现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有破坏、损坏公路、公路设施及影响公路畅通违法行为的,责令辖区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依纪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市政府办公室。
  本市各新闻单位应当加强舆论监督,对破坏、损坏公路、公路设施及影响公路畅通的违法行为和现象及时予以曝光。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同地区相关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乡市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新乡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垣市推进碳达峰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同专业相关
关于印发《江苏省202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管分类分级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开展零碳园区建设和组织申报国家级零碳园区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浦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龙泉市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和管理办法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黄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同行业相关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通知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的通知
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2021年修订)
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已被修订)
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河南省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