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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继续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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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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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株政办发〔2009〕21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5-22生效日期:1900-01-01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继续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9〕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控制市区废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进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推广使用天然气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市区继续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建成区和城市规划区天然气管网覆盖区域,规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

  二、禁止使用的高污染燃料为: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木、稻草、蔗渣等)。

  (二)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下表限制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固硫蜂窝型煤仅限于居民采暖小煤炉使用,其硫含量值0.3%,是指可排放硫含量)。

  燃料种类〖〗基准热值 硫含量 灰分含量固硫蜂窝煤 500cal/kg 0.3%柴油、煤油 10000cal/kg 0.5% 0.01%人工煤气 4000cal/kg 30mg/m3 20mg/m3

  三、禁燃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燃烧设施包括锅炉、窑炉、茶炉、大小灶等)。

  四、对禁燃区域内现有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实行限期治理,时间为2009年6月至2010年2月。

  禁燃区内现有机关、学校、医院、宾馆、商业、服务业及城市居民使用的6蒸吨/小时以下锅炉、窑炉、茶炉、大小灶,在天然气管网范围内一律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工业企业4-10蒸吨/小时以内的工业锅炉、窑炉可暂时改用水煤浆等洁净燃料;10蒸吨/小时以上工业锅炉、窑炉可暂时使用煤炭,但必须配套脱硫设施。

  五、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每五年调整一次,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局商定后公布。

  六、市区建成区和城市规划区天然气管网覆盖以外区域,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七、煤改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洁净煤的用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给予适当奖励。

  八、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禁燃区内使用燃料情况,对逾期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依法予以处罚。

  九、本通知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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