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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实施城镇生育保险医疗保健服务的意见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实施城镇生育保险医疗保健服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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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卫妇基(2001)26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保局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1-10-26生效日期:1900-01-01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实施城镇生育保险医疗保健服务的意见  

沪卫妇基(2001)2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保证妇女在怀孕、生育及产后得到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根据《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及《上海市孕产好保健工作规范》,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的适用对象为:符合《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妇女。
  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根据《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为生育妇女提供相应的医疗保健服务。
  1、一级医疗机构及有责任街道的区(县)妇幼保健所,负责为早孕妇女建立《上海市孕产妇保健手册》与初查及产后访视服务。
  2、经《母婴保健法》产科专项技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孕妇的产前检查与分娩服务。
  3、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妇科的医疗、保健机构应为流产妇女提供诊治服务。
  三、生育医疗费补贴的范围包括:早孕建册、产前检查、住院生产(若申请人为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则住院医疗费中医疗保险基金承担部分除外),产后访视、产后42天检查及自然流产。
  四、生育妇女因早孕建册初查、按规定的常规产前检查项目、产后访视与产后42天康复检查(见附件一),自然流产以及住院生产所发生的医疗保健费用,先由个人现金支付,然后凭医院开据的现金收据,按照《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申请生育医疗费补贴。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生育妇女,因进行前款所列项目在门急诊所发生的医疗保健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在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生育妇女门急诊费用和住院费用中自负部分,先由个人现金支付,然后凭医疗机构开据的医疗费收据,按照《上海市城镇竽育保险办法》,申请生育医疗费补贴。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生育妇女,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按照市医保局《关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医保(2001)28号]文件执行。
  五、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服务项目(见附件一)执行,收费应严格按照上海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标准招待使孕产妇得到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生育妇女孕期出现异常或高危现象,医师可根据病情需要建议孕妇增加检查项目,其中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办法》的规定支付。
  六、医疗保健机构应该为在本院生产或流产的妇女出具《生育医学证明》(见附件二)。《生育医学证明》和《生育医学证明》专用章由上海市卫生局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由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医务部门负责管理。
  七、《生育医学证明》因各种原因无效的,可换发或补发有效的《生育医学证明》。无效的《生育医学证明》由原出具单位随病案存档。
  《生育医学证明》的真写必须字迹清晰,不得涂改,项目填烈军属完整真实。《生育医学证明》须有诊断医师签名,加盖医院《生育医学证明》专用章方为有效。
  八、当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因审核需查询有关资料时,医疗保健机构应予以配合,出具有关记录或病情证明。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病史。凡违反者,按照《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处罚。
  九、《生育医学证明》有关用语解释:
  怀孕3个月以下流产:指妊娠不满12孕周自然流产、人工流产。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指妊娠满12孕周(含12孕周)至妊娠不满28孕周的自然流产、人工流产。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指妊娠满28孕击以上的生产,包括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
  顺产:包括自然分娩和吸引产。
  难产:包括产钳、臀位助产、剖宫产或其他。
  本意见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附件:1、孕产期常规项目
   2、生育医学证明(略)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保局

二OO一年十月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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