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尾市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和教师工资福利待遇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0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汕尾市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和教师工资福利待遇问题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一月十五日 汕尾市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和教师工资福利待遇问题工作方案 为解决代课教师和教师工资福利待遇问题,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57号)和《印发广东省解决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5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认真学习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按照省委书记汪洋同志和省长黄华华同志对解决代课教师和教师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有效地推进解决代课教师和教师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的各项工作,依法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稳定教师队伍,提高教师素质,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一)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制订详细工作方案。要强化市、县政府责任,坚持以县为主。各单位、各部门按照分工,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在2010年底前采用“录用、培训、转岗、辞退”的相应措施.确保在两年的时间内,解决好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尽快落实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待遇问题。 (二)解决代课教师问题要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做到“三个结合”。一是要把解决代课教师问题与妥善安置师范院校毕业生工作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二是要把解决代课教师问题与彻底解决中小学空编问题工作相结合.各地要按核定的教职员编制数及时足额配备教职员.不得出现空编和代课教师并存的情况:三是要把解决代课教师问题与举办各种具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工作相结合,切实提高“代转公”教师的素质。 (三)按照“两相当”的要求,切实解决教师工资福利待遇问题。进一步落实县域内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大体相当、县域内农村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与城镇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大体相当(“两相当”)。各地要有具体措施和办法,分步解决,按省有关丈件要求,尽快落实“两相当”,同时把“两相当”工作列入党政一把手教育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领导,成立机构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按照省有关文件的统一要求,市、县(市、区)均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确保解决代课教师和教师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的各项工作顺利完成。联席会议由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教育、财政、人事、编办、劳动保障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根据工作的需要召开会议,研究、协调、部署解决代课教师和教师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的相关工作。 (二)各部门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其中涉及教师数量等情况由教育局具体负责;涉及教师和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等情况由人事局具体负责;涉及教职员编制等情况由编办具体负责;涉及教师社会保障等情况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教育、人事等部门具体负责。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周密部署,分工合作,确保解决代课教师和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认真做好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工作 (一)确定代课教师身份 确定代课教师身份,是落实省在解决代课教师中提出的“录用、培训、转岗、辞退”的关键环节,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代课教师的范围:截止2008年9月1日前,在公办普通全日制中小学教学岗位上代课现仍在岗,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师德良好、身体健康的代课教师。 1、个人登记。个人根据自己代课情况,实事求是填写《汕尾市中小学代课教师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学校要认真核实,确保个人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杜绝弄虚作假。 2、资格审查。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要会同人事部门严格按照个人登记和学校审核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做到身份确认准确。材料依据充分,并建立个人档案材料或电子文档。 3、遗册上报。市、县(市、区)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统一填表,按照代课年限、任教学科分类造册上报。中小学代课教师名册上报前,必须向社会和所任教中小学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省教育厅也将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招录名额 根据粤府办[2008]57号文精神,市、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1、按照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机编办[2008]73号)核定教师编制总数,确定空编或缺编数,以及各学校和各学科缺欠数。 2、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彻底清理长期在编不在岗的教师。对隐瞒不报不在岗教师的行为,要追究学校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确定“代转公”和转岗招录的名额。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核定教职员编制数和清理出的空编数确定中小学代课教师招录为公办教师和转岗名额。在省每批招录前,确定中小学代课教师招录为公办教师和转岗名额,并向社会公布。 (三)科学决策,制订“代转公”方案 各地要根据粤府办[2008]57号和《关于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中小学代课教师中首次招录公办教师的通知》(粤教师[2008]70号)的要求,制订“代转公”的录用方案,要坚持以人为本,做到突出农村,补缺为主,质量第一。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对代课时间长、工作表现优秀.以及边远地区农村的中小学代课教师,在“代转公”招录中接粤教师【2008]70号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 2、各地招录的“代转公”教师,原则上安排到农村缺编学校,具体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统一调配。 3、在现有代课教师中招录公办教师。报考小学教师的。应具有小学教师及以上教师资格;报考普通初中教师的,应具有初中教师及以上教师资格;报考普通高中教师的,应具有高中教师及以上教师资格。 4、做好中小学代课教师“代转公”招录考试工作。市、县均应成立“代转公”招录工作小组,负责统筹落实、组织实施“代转公”考试、录用等具体工作。一是录用。 按省统一招录要求,各地要根据本地的编制情况,在每批招录中.拿出一定数量的编制,对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代课教师组织叶代转公”招录考试,考试合格的为录用对象。二是培训。对首次未通过“代转公”招录考试但须暂时留在教学岗位工作和资格不足未能参加首批考试的代课教师提供一次免费培训。三是转岗。参加“代转公”招录考试不合格,但适合在非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教师,参加转岗考试,考核合格者转录为非教学人员。四是辞退。对2010年前参加“代转公”招录考试和转岗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代课教师予以辞退,并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被辞退代课教师的社会保险问题,劳动保障、财政、教育等部门要积极研究妥善解决。 四、全面启动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两相当”工作 全面启动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两相当”工作,既是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稳定教师队伍、保障教师待遇、提升教师索质的重大举措。各县(市、区)要严格贯彻《教师法》和《义务教育法》,按照分级管理、分步实施、褒奖先进的原则,从2009年全面启动实施县域内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大体相当、农村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与城镇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大体相当的工作(前者为后者的95%一105%的可看成大体相当).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一)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待遇调查摸底对象:在公办普通全日制中小学(含小学、普通初中、普通高中.不含学前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纳入当地在编的教师(即专任教师,不含职员和教学辅助人员)。中小学教师月平均工资水平以2008年1—8月发放的全部收入进行计算.并按地域、学段和岗位分类统计。 (二)通过实现“两相当”,建立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的长效机制,要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切实从根本上解决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偏低问题。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同步增长,依法依规落实教师医疗保障和住房公积金。切实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三)市、县两级必须设立教育财政专户,对教育经费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市、县要积极筹措和落实“两相当”工作所需资金。财政部门要根据市、县应承担的资金情况.研究制订调整地方财政支出结构方案。在实现“两相当”过程中,不得减少本应按标准安排给学校的公用经费.不得因省财政增加补助和奖励资金而减少本级财政应安排的教育支出。 (四)建立“两相当”季报制度。从2009年起,各县(市、区)必须在每季结束后10天内.向市上报上季度落实“两相当”进展情况,市汇总后报省教育厅,作为省考核和安排“两相当”补助和奖励资金的依据。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以及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中学代课教师和教师工资福利待遇问题的重要性、必要性。解决好中小学代课教师和教师工资福利待遇问题事关全局、责任重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认认真真抓好工作落实。 (二)对不按期解决代课教师问题或出现代课教师问题反弹的市、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责任。今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聘请专任教师的,需经本级编制、财政和人事部门批准后,由教育部门统筹使用,并实行实名制管理。临时聘请的专任教师,聘期不得超过一年.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核拨。对违规聘请代课教师的,要追究该地区教育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学校校长的责任。 (三)市、县要安排用于组织开展“代转公”招录考试过程中必要开支的专项经费,确保“代转公”招录工作顺利开展。 (四)各地各部门要严肃教育财政纪律,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教育经费,扣减转移支付资金或税收返还资金,对违反教育财政纪律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级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落实“两相当”所需资金和工作进展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