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重庆市森林建设促进条例》的通知 渝办发〔2010〕27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森林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条例》顺利贯彻和实施,促进“森林重庆”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认真学习贯彻《条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条例》公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公布实施是我市“森林重庆”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为“森林重庆”建设指明了发展方向、确立了根本方针、增加了强劲动力,对促进“森林重庆”建设走上更加健康、协调、有序的法制轨道,有效应对气候变化、建设生态文明、推进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条例》实施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在全市迅速掀起学习、贯彻、执行《条例》的热潮,增强《条例》的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为《条例》的顺利实施打好基础。 二、精心组织,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学习贯彻活动 全市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职能职责和工作实际,认真抓好《条例》学习,深入开展讨论,让广大干部职工深刻领会《条例》的重大意义,正确把握《条例》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振奋精神,增强建设生态文明和推动“森林重庆”深入开展的光荣感、责任感、使命感。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发展改革、财政、林业、国土、规划、园林、农业、交通、水利、移民、宣传等有关部门要集中精力围绕《条例》制订详细的宣传方案,扎实开展全方位、多平台、内容丰富、富有成效的宣传活动和系列报道,广泛宣传《条例》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为贯彻落实《条例》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由市林业局牵头,组织力量编写《条例》知识竞赛试题,在《重庆日报》等新闻媒体上公布,全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和市民踊跃参加竞赛。 三、领会精神,制定完善《条例》配套制度 市林业局要严格按照《条例》精神,对现行的有关森林建设和管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修订,内容与《条例》规定不相符合或者需要进一步完善的,要在认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自实施之日起1年内完成相关配套制度的制定工作。 四、加强领导,确保学习贯彻《条例》取得明显实效 认真贯彻落实好《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森林重庆”建设的重要任务,全市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自觉把贯彻落实《条例》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与“森林重庆”建设同布置、同检查。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制定工作目标,确保《条例》贯彻执行工作落到实处。全市各级林业、发展改革、园林、财政、国土、农业、交通、水利、移民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铁路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尽职履责,努力形成工作合力。2011年,市政府将组织力量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贯彻执行《条例》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全市各地、各部门在组织《条例》学习、实施过程中,发现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送市林业局。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