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西政办〔2010〕8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经州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州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今后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基本要求 一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使规范性文件能够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服务于全州工作大局。 二是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规范性文件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规范性文件之间应当相互协调和衔接。 三是做好此次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并与州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结果充分衔接,以保证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和协调性。要把此次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起来,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在清理工作中,还要注意对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梳理、查找规范性文件中存在与之相抵触、不一致的问题,该修改、废止的要一并清理。 三、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工作的范围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州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行委)人民政府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汇总、谁公布”的原则,由制发机关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重点围绕以下四类问题进行研究梳理,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予以修改重新公布等处理:1、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的。2、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没有合法依据或者与同阶位其他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的。3、规范性文件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4、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四、组织领导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工作,指定分管领导负总责,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人,明确任务,集中时间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于9月15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州政府法制办。 (二)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具体执行部门提出清理意见,视不同情况分别完成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附表1)、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附表2)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数据统计表(附表3)的填报工作,一并报州政府法制办,由州政府法制办统一汇总论证后,对需要废止、宣布失效、修改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工作规则》相关规定,上报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三)各市(县、行委)人民政府和州政府各部门自行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自行组织清理,并在政府(部门)门户网站、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同时将各地区、各部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附表1)、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附表2)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数据统计表(附表3)抄报州政府法制办,由州政府法制办统一汇总后上报州政府。 (四)各地区、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与州政府法制办取得联系。 联 系 人:王 莉 联系电话:0977—8226165 18909776018 传 真:0977—8222857 电子邮箱:hxzffz@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