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环保局关于编制梅州市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实施方案工作方案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0〕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关于《编制〈梅州市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实施方案〉的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编制《梅州市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 定点基地实施方案》的工作方案 梅州市环保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电镀行业的环境监控和环境管理,通过优化布局,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资源,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加快优胜劣汰,逐步提高电镀行业总体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我市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环境安全。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粤环〔2007〕8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补充规定》(粤环〔2007〕83号)等文件要求,顺利推进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制定本方案。 二、规划原则 (一)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原则。以可持续发展统揽实施方案,推进清洁生产与企业技术进步相结合,推进清洁生产与环境监督、环境管理相结合,引导、鼓励企业清洁生产。 (二)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原则。根据现有电镀行业发展情况,市制定原则和指引。从全局和长远出发,统筹谋划,整体推进,进行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工作,实施污染物集中处理、集中控制。 (三)合理布局、科学选址原则。电镀基地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区域环保规划和流域水质保护规划要求,不得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内规划和建设,并应尽量避开或远离居民集中区、学校、医院、连片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及耕地等环境敏感点。 (四)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原则。基地产业定位要根据区域区位条件和经济发展实际状况区别对待,实行分类指导。通过基地建设引导、鼓励重污染行业实施清洁生产,引导行业优化升级。区别对待新(扩)建企业和现有企业,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保留、搬迁入基地或淘汰的要求。 (五)总量控制、严格审批原则。基地和进入基地项目严格执行总量前置审批制度,确保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符合控制指标,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三、职责分工和时间安排 (一)修订《编制〈梅州市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实施方案〉的工作方案》。 在市环保局2010年3月《编制〈梅州市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实施方案〉的工作方案》基础上,结合2010年7月现场考察的由市经信局推荐的梅县白渡镇、松口镇,丰顺县汤南镇新楼村、长坑村情况,修订《编制〈梅州市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实施方案〉的工作方案》。 责任单位:梅州市环境保护局。 完成时间:2010年9月20日前。 (二)修改完善《梅州市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实施方案(讨论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按照省环保厅每个地级市可建1—2个电镀基地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改完善原《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形成《实施方案(讨论稿)》。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完成时间:2010年9月25日前。 (三)审查、批准实施《实施方案》。 市政府审查、批准实施《实施方案》。 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间:2010年11月底前。 (四)《实施方案》报省环保厅备案。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完成时间:2010年12月底前。 (五)开展电镀基地区域环评。 2011年1月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梅州市电镀基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责任单位:梅县人民政府。 协助单位:市环保局。 完成时间:2011年6月底前。 (六)区域环评文件报省环保厅审批。 2011年7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送审稿)送省环境技术中心,8月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后再报技术中心,9月出具评估意见,10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批稿)送省环保厅审批。 责任单位:梅县人民政府。 协助单位:市环保局。 完成时间:争取2011年12月底前。 四、经费保障 基地环评经费由梅县人民政府拨付。 责任单位:梅县人民政府。 完成时间:2010年10月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