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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池市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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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河政办发〔2010〕270号

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8-31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印发河池市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2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河池市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河池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河池市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桂政办〔2009〕201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119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做好全市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扎实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农村改革,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原则

(一)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分级负责,充分利用各部门和基层组织的力量,全面铺开,加快工作进度。

(二)统筹部署,因地制宜。全市以实现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全覆盖为基本目标进行统筹部署,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发展水平及财政能力,因地制宜,按照“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工作目标、技术路线和工作方法,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三)统一标准,整合资源。各县(市、区)要使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统一配发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统一的地籍数据标准,按照土地登记办法有关规定,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明确统一的登记程序和技术标准,参照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档案范本制定统一的宅基地登记档案材料样式。

(四)采取形式多样的工作开展模式,可以依靠自己组织的队伍,也可以委托专业技术队伍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法律依据

(一)《宪法》

(二)《民法通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四)《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五)《土地登记办法》

(六)《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

(七)《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

(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201号)

(十一)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十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四、工作目标

完成全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应发证宗数90%以上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

五、工作路线

全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宅基地划分为I类区和II 类区,分别确定不同的工作路线。I类区指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城市和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II 类区指除I 类区以外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
(一)Ⅰ类区工作路线

1.利用二调面积成果作控制。

2.按城镇地籍调查的技术要求,与城镇土地调查同步开展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工作,彻底查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宅基地的位置、权属、界址、面积和利用状况。

3.完成确权颁证任务,实现土地登记全覆盖。

4.利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统一下发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农村宅基地产权管理信息系统。满足农村宅基地日常管理和数据库更新的需要,并逐步实现农村宅基地登记结果公开查询。

(二)Ⅱ类区工作路线

1.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重新梳理和核查已发证土地档案材料,换发国家统一格式的土地证书。

2.查清所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的位置关系和权属状况,完成确权登记发证任务。有条件的地方,应采用解析法测图进行地籍测量。困难地区可利用二调正射影像图等图件,采用勘丈法测图。

3.将所有登记信息、图形扫描件等录入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中,实现电子化档案管理,满足存储、查询、统计、更新等功能需要。

六、工作成果
(一)登记档案材料。包括: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资料;

4.沿用宅基地的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书;

5.建设用地批文、建设用地红线图、建设用地批准书;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规划定点红线图、规划总平面图;

7.地籍调查表、宗地草图、宗地图;

8.土地登记审批表;

9.土地登记发证公告;

10.土地登记卡、土地登记簿、土地归户卡、土地证书复印件等。

(二)地籍图。

(三)测区农村宅基地面积汇总表。

(四)控制点分布图及坐标成果表。

(五)数据库成果。

(六)工作报告、分析报告、技术报告。

(七)其他有关材料。

注:(二)一(五)为I类区工作成果

七、实施计划

力争用3 年时间基本完成我市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

(一)2010 年8月底前完成准备工作,包括明确组织机构、制订实施方案、完善技术规程、落实专业队伍、申请落实经费以及人员培训和宣传动员等,全面启动这项工作;

(二)2010 年9月底前,按照规定的技术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完成至少5个行政村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在试点阶段要注意总结经验,将好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市推广;

(三)2010 年12 月底前,完成I类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

(四)2011年12 月底前完成I类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产权管理信息系统、II类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

(五)2012 年6 月底前,完成II类区电子化档案管理和所有成果检查验收。

八、领导机构

(一)市级领导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指导、协调等工作。及时落实经费,积极配合提供农村户口、分户和户人口数的等相关资料以及配合开展农村宅基地发证的其他有关工作,确保发证工作顺利开展。全市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李克纯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周岳云 市人民政府办副秘书长

韦继武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陈炳星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银小菊 市财政局副局长



韦永山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韦晓泉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韦德蓬 市监察局副局长

韦森宁 市公安局副局长

周 龙 市民政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包括制定实施方案、业务指导、检查验收、成果汇总和上报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何业平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有关单位抽调。

(二)县(市、区)级领导机构

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县(市、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协调小组,具体负责各县(市、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和协调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县(市、区)长担任,其成员由政府办、财政、发改委、建设、公安、监察、民政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各县(市、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组织、督查、检查验收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局长担任。办公室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

(三)乡(镇)级领导机构

乡(镇)政府成立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组,主要负责人当组长、负责组织发动本行政区内土地权利人申报土地权利,提供土地权属材料并履行指界、签章等法律手续。

九、工作队伍

落实队伍的方式。各县(市、区)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选择落实农村宅基地地籍调查队伍:一是面向社会以招标方式选择专业技术队伍;二是委托国土资源部门的技术单位;三是有能力的国土资源局可自行组织队伍开展地籍调查。采取何种方式选择地籍调查队伍,由各县(市、区)自行决定。

十、保障措施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

将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市人民政府要与各县人民政府签定目标责任书,各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定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级政府的工作任务、完成期限与奖惩办法。
(二)建立激励机制

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不完成任务的单位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2009年12月底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已预拨部分经费,作为该项工作的启动经费。各县(市、区)如不能按进度要求完成各项年度工作任务,自治区将不再支付相应年度的以奖代补工作经费。

(三)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层层召开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动员大会。通过多种媒体形式,向全社会宣传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法律地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长期推动作用,充分调动村民申请宅基地权利登记、配合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和外部环境。

(四)加强部门协助配合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财政、发改、建设、公安、监察、民政等部门密切配合、提供各方面支持。

国土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的组织、技术指导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落实。

建设部门负责提供城市(镇)规划区、城乡结合部的1:500地形图作工作底图以及相关城市(镇)规划资料。

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对户口分户的标准及户人口数的确定工作提供支持。

监察部门依法对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监督,严明纪律,对不负责任的,要进行行政处理;对有意造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技术措施

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综合采用各种技术手段。积极推广使用现代技术手段,包括GPS 、全站仪等现代化测量技术以及信息系统技术;利用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成果的数字化管理,拓宽成果应用与服务领域,并为成果的更新打一下坚实的基础。

(六)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认真把好成果验收关。

市级成立农村宅基地登记工作指导小组,对各县(市、区)登记发证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并编制工作简报,及时反映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开展工作,严把质量关,分阶段进行检查,上一阶段检查不合格的,不得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十一、有关政策法律规定和技术要求

(一)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口

对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的,要依法予以办理登记手续;对宅基地使用权存在争议、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以及不符合农村村民“一户一宅”规定(除继承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等不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发证。

(二)权属调查有关技术要求

1.宅基地土地所有权的界定:要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结果衔接,并作为控制范围。

2.现状登记的原则:宅基地确权登记采取现状登记的原则,即对地上有房屋的宅基地才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对空闲的宅基地暂不予以登记。

3.宅基地界线调查:宅基地的界线范围按居民实际建造房屋及附属生活设施的现状范围调查。

4.庭院经济用地

(1)庭院经济用地只能用于种植庭院经济作物,不得用于建造住房等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2)庭院经济用地不属于宅基地,不按宅基地确权登记,但可以将庭院经济用地在宅基地宗地图中加于注明。

5.共用宅基地的确认

两户或两户以上共同使用一处宅基地的,由各户先自行协商确定各自使用范围,其中:

(1)经过协商能够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的,按协商确定的界线单独确权登记。

(2)经过协商不能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但能够确定各自分摊面积的,按协商确定的分摊面积办理共用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3)经过协商不能确定各户准确使用界线,也不能确定各自分摊面积的,按共同共有办理确权登记。

6.村庄公共设施用地

(1)现状通道、道路、排水沟等属公共设施用地,不划入各户宅基地范围;规划道路、排水沟等公共设施拟占用地,也不划入各户宅基地范围。

(2)村集体办公用房、文化室等公共设施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给村集体。

7.关于“户”的界定

宅基地以户为单位申请登记,户的确定,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

在开展农村宅基地权属调查之前,应在公安、民政等部门的配合下,查清户籍情况,完成户的界定工作,填写农村宅基地户籍情况调查表。

8.因婚嫁关系的宅基地登记

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并按规定申请确权登记。

9.非农业户口居民在农村宅基地的登记

非农业户口居民原有或者合法继承的农村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依法确定其房屋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予以办理宅基地确权登记。

10.对违法用地的调查

对违法用地只进行调查并做记录,但不予确权登记,各县、乡镇及村(居)委会必须做好调查、记录工作。

11.宅基地权源证明材料

宅基地权源证明是指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没有合法宅基地权源证明的,由土地所有权人按户出具宅基地权属来源证明,并经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

12.1997年至1998年间清理非农业建设用地期间已作处罚,使用土地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办理土地登记。

13.农村宅基地按以下规定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1)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使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14日至1986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宅基地,用地面积符合规定标准的,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3)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新《土地法》实施前,使用耕地建房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或使用其他土地建房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用地面积符合规定标准的,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4)1999年1月1日之后,权利人提供有批准权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5)未能提供当时批准文件,由原批准机关出具证明材料,土地登记工作人员应当通过查看地形图(房屋位置)进行复核,经公示一个月无其他权利人主张的,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6)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14.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15.申请登记宗地面积核定是否符合当时自治区规定,标准如下:

(1)1982年至1988年3月31日期间建设房屋的,其用地面积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房屋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1981年9月17日实施)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标准:“新建社员住房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五口人左右)按一百平方米至一百五十平方米控制。人多耕地少的地区,应尽量取低值,并按每人二十二平方米以内控制,八口人以上的农户,每户人最高不超过一百七十平方米。在人少地多、荒山荒坡多的地方,宅基地可以适当多划一些,每户可按二百平方米以内控制,八口人以上的农户,每户最高不超过二百五十平方米。”

(2)1988年4月1日至2001年8月31日建设房屋的,其用地面积应符合1988年4月1日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二规定的标准:“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人均建房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二十二平方米(含新建和原有宅基地及附属用房)八口人以上的户最多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使用非耕地的,人均建房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八口人以上的户最多不得超过二百五十平方米。”

(3)2001年9月1日后建设房屋的,其用地面积应符合2001年9月1日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标准:“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平方米。”2001年9月1日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后,非农户不再批准使用农村宅基地。

16.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十二、工作经费

(一)各县(市、区)要按照现行财政分级负责的原则,将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相关业务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从相关土地收益中列支。自治区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补助部分工作经费,支持各市县完成该项工作。2009 年12 月底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已预拨部分经费,作为该项工作的启动经费。

(二)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专项工作经费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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