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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农业部关于同意共同主办新疆名优特及精深加工农产品上海展示会的函

农业部关于同意共同主办新疆名优特及精深加工农产品上海展示会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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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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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农市函[2010]4号

颁布部门:农业部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4-16生效日期:1900-01-01

农业部关于同意共同主办新疆名优特及精深加工农产品上海展示会的函

农市函[2010]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邀请作为新疆名优特及精深加工农产品上海展示会主办单位的函》(新政函[2010]60号)收悉。经研究,我部同意作为该展会的主办单位。请承办单位认真筹备,精心组织,确保展会成功举办

特此函复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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