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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火灾级别划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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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农牧发[2010]7号

颁布部门:农业部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4-20生效日期:2010-04-20

<p>  第一条 为保障草原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指挥及灾后处置,规范草原火灾统计报告划分级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p> <p>  第二条 发生草原火灾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对受害草原面积、受灾畜禽种类和数量、受灾珍稀野生动植物种类和数量、人员伤亡、扑救支出、物资消耗及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统计,对草原火灾给城乡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p> <p>  第三条 根据受害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将草原火灾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草原火灾四个等级。@@</p> <p>  第四条 具体划分标准:</p> <p>  (一)特别重大(Ⅰ级)草原火灾</p> <p>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p> <p>  1.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p> <p>  2.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p> <p>  3.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p> <p>  (二)重大(Ⅱ级)草原火灾</p> <p>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p> <p>  1.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p> <p>  2.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p> <p>  3.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p> <p>  (三)较大(III级)草原火灾</p> <p>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p> <p>  1.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p> <p>  2.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p> <p>  3.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p> <p>  (四)一般(Ⅳ级) 草原火灾</p> <p>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p> <p>  1.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p> <p>  2.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p> <p>  3.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p> <p>  本条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p> <p>  第五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草原火灾直接烧毁的草原牧草(饲草料)、牲畜、建设设施、棚圈、家产和其他财物损失(按火灾发生时市场价折算)。@@</p> <p>  第六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p> <p>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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