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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二00一年第13号

颁布部门:二00一年第13号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0000-00-00生效日期:0000-00-00

<p>  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仿冒违法行为,鼓励企业自主开发新产品,国家经贸委作如下决定:<br />   一、对于依法判决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车辆产品,从国家经贸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及《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中撤销。@@<br />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判决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车辆生产企业,实行新产品监督公示制度。监督期暂定为2年,在监督期内,该企业申报的新产品,需在国家经贸委政府网站(www.setc.gov.cn)上公示3个月,若无异议方可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对在监督期间内仍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车辆生产企业,从国家经贸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及《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中除名。<br />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br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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