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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

关于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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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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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劳办发[1994]177号

颁布部门:劳办发[1994]177号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0000-00-00生效日期:0000-00-00

<p>山西省劳动厅:<br /> 你厅《关于高血压病人在特殊工种现场犯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请示》(晋劳仲函字[1994]第00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br /> 目前,我国仅将月经期女工的高处作业列为禁忌工种。高血压病为一种常见病,发病原因及发病时间很难确定,现行政策也没有按工伤处理的规定。我们认为,即使在工作现场、工作时间内发病,也不应作工伤处理,而应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处理。<br /> 劳动部办公厅<br /> 一九九四年六月三日<br /> @f<br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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