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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农业部关于同意华南农业大学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实验活动的函

农业部关于同意华南农业大学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实验活动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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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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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农医函〔2010〕3号

颁布部门:农业部

法律效力:部门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5-20生效日期:1900-01-01

农业部关于同意华南农业大学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实验活动的函

农医函〔2010〕3号


你校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申请收悉。经审查,该实验室已取得《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实验活动的能力和生物安全条件。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意从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的分离鉴定及基因序列分析实验。实验活动期限自2010年5月12日至2010年12月31日。病毒分离鉴定实验仅限于采用鸡胚培养方法,每次接种鸡胚数量不超过30枚,采样区域仅限广东省,分离鉴定后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应存放在国家指定的菌(毒)种保藏中心。

实验活动期间,该实验室应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做好实验室生物感染控制,并分别于2010年9月和2010年12月底前将实验活动情况报我部兽医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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