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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在锅炉产品销售中乱发证和重复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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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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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质技监局锅发[1999]42号

颁布部门:质技监局锅发[1999]42号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0000-00-00生效日期:0000-00-00

<p>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br /> 质技监局锅发[1999]42号<br /> 关于禁止在锅炉产品销售中乱发证和重复检查的通知<br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海南、云南省技术监督局:<br /> 近来,我局不断接到反映,个别地区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对当地销售的锅炉重复审查,并擅自决定实行注册登记或备案制度。这违反了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原劳动部制订的有关锅炉安全监察的规章,给企业增加了经济负担。为此,特重申以下要求:<br /> 一、凡按规定取得国家或省级颁发的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锅炉产品图样已经锅炉制造企业所在地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并经当地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监督检验合格,不需任何单位进行重新审查、监检或注册登记,可以在我国各地进行销售。@@<br /> 二、锅炉产品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经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监督检验,其他地区或单位不得再对其进行重复监督检验。@@<br /> 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严把安装质量关,切实帮助企业完善安全责任制度,提高工作效率。@@<br /> 四、各地方和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借口,制定有背于《条例》的规定,已经出现的,应立即改正。欢迎锅炉制造企业、安装和单位和使用单位进行监督。<br /> 请将此文转发至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制造企业和安装单位。<br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br />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br />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br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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