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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造、修船防火防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造、修船防火防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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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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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船总企[1991]1059号

颁布部门:船总企[1991]1059号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0000-00-00生效日期:0000-00-00

<p>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造、修船防火防爆有关问题的通知<br /> (1991年6月20日 船总企[1991]1059号)<br /> 《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于1991年5月25日由交通部、公安部、船舶总公司联合令颁发,望各单位遵照执行。<br /> 今后各船厂承接国内外各类型船舶修理任务,均执行此令。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现违反本令的行为,任何人均有责任和有权制止。<br /> 船舶修理施工部位严禁吸烟,其他部位应严格控制,指定吸烟点,烟蒂不得乱丢。<br /> 船舶修理过程中追加的项目,涉及明火作业的应事先征得主管修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和消防、安全部门同意,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br /> 承接军船修理任务亦应执行此令,此外,舰船进厂前应将枪支弹药、雷管等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清除后方可进坞施工。<br /> 此令同样适用于造船防火防爆安全管理。@@<br /> 希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严格制度,确保安全施工。<br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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