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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制作劳动安全卫生标志胸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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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劳办安字[1991]4号

颁布部门:劳办安字[1991]4号

法律效力:部门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0000-00-00生效日期:0000-00-00

<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总公司劳动安全部门:<br /> 自劳动部发出《关于启用劳动安全卫生标志的通知》(劳安字1990[20]号)后不少地方与部门提出:为了形象地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各级监察干部、企业安技干部、安全员和广大职工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并配合即将在今年5月开展的安全生产宣传周活动,建议统一制作“劳动安全卫生标志胸章”。我们认为这个建议是很好的。@@<br /> 为了提高制作质量和统一劳动安全卫生胸章的标志式样,我们特委托中国劳动出版社《劳动保护》编辑部为该项胸章的统一制作发售单位,请你们给予协助并组织订购。有关事宜请直接与该编辑部联系(联系人:武开胜,电话:4665588--345)。<br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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