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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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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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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山东省安监局

颁布部门:山东省安监局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0000-00-00生效日期:0000-00-00

<p>为加强全省新建、改建、扩建化工装置试车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山东省安监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总结并吸取了近年来省内外化工装置试车工作经验,借鉴原化学工业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了《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本规范共分七章,主要内容有:总则、生产准备、预试车、化工投料试车、停车、生产考核、附则及六个附件和两个附录。@@</p> <p>本规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明确规定了化工装置生产准备工作的主要程序和内容要求,试车前必须具备的条件,试车的基本程序,试车应达到的标准要求等,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化工装置的安全试车工作。各有关单位在执行本规范时,应认真总结试车工作经验和遇到的问题,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本规范。</p> <p>德州市安监局、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了本规范的编制工作。中国石化齐鲁分公司、中国石化济南分公司、济宁中银电化股份有限公司、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明水大化集团公司、兖矿鲁南化肥厂、潍坊亚星化工集团公司、山东省化工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市安监局和有关单位及专家参与了本规范的编制工作。</p> <p>附件为word全文:<a href="/UploadFiles/Laws/2009/8/200908181038430445.rar"><span style="color:#0000ff;">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span></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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