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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护林防火戒严期火源管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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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1-03-15生效日期:1991-03-15

为了加强护林防火戒严期的火源管制, 有效地预防林木火灾, 保护林木资源, 根据《北京市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十八条及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br /> 一、每年3 月15日至4 月15日为防火戒严期。在防火戒严期内, 各级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br /> 二、各级护林防火指挥机构必须加强对戒严期护林防火工作的领导, 严格火源管制, 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认真做好扑救林木火灾的准备工作。@@<br /> 三、各级防火区内的乡( 镇) 政府或国营林场, 应建立护林防火巡逻检查队, 加强防火检查, 及时发现和扣留火源、火种, 制止非法用火行为。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br /> 四、各级防火区严格禁止上坟烧纸。@@<br /> 五、各级防火区内均不得在野外点火取暖、野炊、燎地边或点燃篝火。@@<br /> 六、各级防火区内居民生活用火必须严格管理, 严禁将火源、火种带出宅院。@@<br /> 七、各级防火区内禁止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 必须经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批准, 并按规定做好扑救火灾的准备工作。@@<br /> 八、进入有林地区的人员必须将火源、火种、交付护林人员保管, 待出有林地时发还。@@<br /> 九、市、区、县护林防火组织可以检查经过有林地区的机动车辆, 并扣留火源、火种。@@<br /> 十、组织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在活动开始前对全体人员进行护林防火宣传教育。<br /> 十一、在各级防火区内举办群众性活动, 必须事先报当地护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同时应做好防火宣传和火灾扑救的准备工作( 包括扑火队伍、灭火工具等准备) 。@@<br /> 十二、凡发生林木火灾, 各单位及广大群众都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护林防火组织报告, 并积极参加扑救工作。@@<br /> 十三、凡违反上述规定或造成林木火灾的, 依照《北京市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br /> 十四、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自1991年3 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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