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一、总则</p> <p> 广州市气瓶充装单位指在广州市行政区内充装液化石油气、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液化石油气除外)和溶解乙炔气体的气瓶的单位。</p> <p> 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规定,从事气瓶充装的单位必须取得省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才能充装。</p> <p>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特处负责具体实施各自行政区域内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并以省质监部门的名义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格式见附件一,包括悬挂用正本和存档用副本两种),我市质监部门及其安全监察机构对许可工作程序和工作质量全面负责。@@</p> <p> 二、气瓶充装许可程序</p> <p> (一)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许可的办理程序为:申请、受理、鉴定评审、许可和颁发许可证书。 </p> <p> (二)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向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应填写《广东省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二)和《气瓶充装单位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三)。 </p> <p> (三)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对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按照有关法规、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结合国家有关政策,在1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受理的应发出《气瓶充装许可受理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四),不予受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p> <p> (四)受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由于申请单位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充装许可审查工作的,受理批复自动失效。</p> <p> (五)申请单位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应约请一个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进行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工作。鉴定评审机构应及时向申请单位提供评审指南,明确有关评审要求。</p> <p> (六)申请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评审指南进行严格的自我评定,自我评定合格后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鉴定评审申请。鉴定评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实地条件鉴定评审工作。在开始鉴定评审工作前,鉴定评审机构应知会受理机构。</p> <p> (七)鉴定评审工作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评审组成员一般不得超过4人。受理机构和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在认为必要时可派员监督评审工作。审查时间不超过2日。审查结束后,审查组应明确鉴定评审意见,出具鉴定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五)。</p> <p> (八) 鉴定评审意见分为三种: </p> <p> a) 具备条件:申请单位各项条件均满足有关法规、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可评为具备条件。 </p> <p> b) 基本具备条件:申请单位各项条件基本满足有关法规、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但个别方面存在欠缺,在受理通知书有效期内经整改能够达到要求的,可评为基本具备条件。</p> <p> c) 不具备条件:对不符合上述两项条件的应评为不具备条件。</p> <p> (九)鉴定评审意见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受理通知书有效期内解决存在的问题,形成整改报告提交鉴定评审机构。鉴定评审机构应在收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鉴定评审意见为不具备条件的,一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提出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p> <p> (十)鉴定评审机构应在完成全部鉴定评审工作后7个工作日内,将经鉴定评审机构负责人审核的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结论为基本具备条件的应包括整改确认报告)报受理机构,同时抄送申请单位。</p> <p> (十一)受理机构收到鉴定评审材料后,应对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审核或核查中,认为申请单位符合条件的,报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特处(以下简称授权批准机构)审批,经批准后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认为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同时抄送鉴定评审机构。按照规定可以整改的,允许限期整改;不可以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一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提出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p> <p> (十二)受理机构及授权批准机构应在受理机构收到鉴定评审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实地核查时间除外)完成各项审批工作,颁发许可证书或出具书面不符合通知。<br /> (十三)《气瓶充装许可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按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方法(见附件六)由授权批准机构编号。@@</p> <p> 三、许可证换证</p> <p> (一)《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持证单位应向原受理机构提出书面换证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资料:<br /> 1、《广东省气瓶充装许可换证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七);<br /> 2、《气瓶充装单位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五);<br /> 3、前三年的《广东省气瓶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报告》(格式见附件八)<br /> 逾期未提出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p> <p> (二)受理机构在收到充装单位的换证申请后,对年度监督检查均合格且在安全质量上无不良记录的,经原授权批准机构同意可免予现场审查直接换证,对其他充装单位,按本办法第三章的取证程序和要求进行换证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应予换证,不符合条件且不可以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注销原《气瓶充装许可证》。 </p> <p> (三)换证审查工作应重点检查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充装安全管理质量保证体系修订情况、运转情况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2、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标志、登记建档情况和压力容器等设备的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情况;3、充装操作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4、气瓶充装前的检查情况;5、气瓶充装安全事故情况;6、鉴定评审机构认为有必要检查的其他方面。 </p> <p> (四)换发证时,充装单位应将原《气瓶充装许可证》交还原授权批准机构。</p> <p> (五)申请扩大许可充装范围的充装单位,按本办法第三章的取证程序和要求进行增项审批,并同时对原许可范围进行换证审批。</p> <p> 附件一:《气瓶充装许可证》<br /> 附件二:《广东省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br /> 附件三:《气瓶充装单位基本情况表》<br /> 附件四:《气瓶充装许可受理通知书》<br /> 附件五:《广东省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br /> 附件六: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方法<br /> 附件七:《广东省气瓶充装许可换证申请书》<br /> 附件八:《广东省气瓶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报告》</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