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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已废止)

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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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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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环办函〔2007〕881号

颁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

颁布日期:2007-11-28生效日期:2007-11-28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6年7月13被《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废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请示》(冀环辐〔2007〕36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 关于高压(超高压)输变电工程线路走廊的界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第五十五条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目前高压(超高压)输电线路走廊尚无明确定义。国务院颁发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定义了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设置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正常供电。这一区域由国家强制划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规定,实际上是为保护架空电力线路这一公用设施的安全,对该区域内的行为做出了限制,与环保拆迁没有必然的关系。

  二、 关于输电线下非居民区性质的养殖场、工厂或短期驻留活动的建筑物(工作场所)应执行的环评标准。

  目前仅规定了4千伏/米和0.1毫特斯拉作为居民区工频电场和工频磁场的评价限值,即对处于输电边导线垂直投影线外侧水平间距5米以内、边导线最大风偏时空间距离小于8.5米以及离地1.5米高度处的电场强度超过4千伏/米或磁感应强度超过0.1毫特斯拉的居民住宅必须全部拆迁。线路经过农田时,适当增加导线对地距离,以保证农田等环境中工频电场强度小于10千伏/米。上述限值是针对人制定的,对饲养的家禽、家畜尚无相关规定。

  三、 关于高压输电线路架设环保拆迁的依据。

  环保拆迁的原则是根据《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中规定的输变电电磁环境因子推荐标准值,是否满足该标准限值来确定的。如果环评预测值超过限值,则需要采取拆迁或其他工程措施。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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