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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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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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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环发[2001]37号

颁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法律效力:部门规章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01-03-30生效日期:2001-03-30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7年3月27日被《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我局制定了《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贯彻执行。

  环保总局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本段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国务院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要求,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不适用于车用燃料。

  三、下列燃料或物质为高污染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下表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四、国务院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应制定高污染燃料销售、使用、转运、存放的管制办法和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的经济政策,并可以制定严于本规定第三条确定的高污染燃料控制要求,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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