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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公安部关于停止生产、销售四氯化碳灭火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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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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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84]商五联字第23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公安部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1984-08-16生效日期:1984-08-16

四氯化碳灭火器是一种老消防产品,不仅灭火效率低,而且在灭火时由于高温的作用,产生有毒光气,属窒息性毒剂,对人畜都有危害。国外早已禁止使用。近几年来,我国有些省、市已禁止生产、销售四氯化碳灭火器。但有个别地方还在继续生产、使用。为了保障安全,加强统一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生产四氯化碳灭火器的企业,立即停止生产;

  二、商业部门停止收购,库存产品销售完为止;

  三、各消防器材维修厂立即停止维修四氯化碳灭火器,也不得灌装四氯化碳灭火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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