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七条,新化学物质申报表等表格的格式和内容由总局统一规定。现将新化学物质申报表、新化学物质免于申报申请表、新化学物质登记证、新化学物质环境影响监管通知单、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及流向情况备案表的格式印发给你们。(具体内容见附件)
各地环境保护局和新化学物质申报单位应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新化学物质申报表.doc
新化学物质免于申报申请表.doc
新化学物质登记证.doc
新化学物质环境影响监管通知单.doc
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及流向情况备案.doc